婦人在高雄大學泳池溺斃校方與教練挨告 地院這樣判

陳姓婦人於2020年8月溺斃在高雄大學游泳池,家屬對救生員林男與高大提告,橋頭地院(見圖)民事庭判林男與高大需賠償241萬餘元。(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婦人於2020年8月到國立高雄大學的室內游泳池不幸溺斃,家屬認爲林姓男救生員沒有盡到救生員的責任,高雄大學也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共241萬餘元。救生員林男主張他並無懈怠。高雄大學則說,校方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企業經營者」,不適用消保法。可上訴。

死者的家屬表示,陳姓婦人於2020年8月29日到高雄大學經營的室內游泳池游泳,救生員林男在陳婦游泳時沒有全程待在游泳池旁,直到陳婦的背部朝上靜止於池內多時後,林男才發現並將陳婦救上岸,急救後送醫不治。且高雄大學經營游泳池,並僱用林男當救生員,未善盡監督的責任,根據消保法,高大應確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安全的,因此,林男與高雄大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大學說,該校爲國立大學,設置游泳池是爲了體育教學之用,開放給第三人使用則是爲了推廣教育活動,且該校並非以經營游泳池爲業,更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企業經營者」,不適用於消保法。

且林男在此溺水事件有應盡的救援義務,執行勤務上均符合常規,沒有懈怠,此事已經橋頭地檢署偵查後偵結不起訴、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駁回再議,即高雄大學在民法上沒有僱用救生員的連帶賠償責任。

林男則指出,陳婦的溺水情形與一般溺水者會有掙扎、濺起水花的情形並不相同。陳婦當天雖有面部朝下,但由於時有泳客閉氣練習憋氣,且在其池邊的兩名泳客也沒有發現異樣。當時陳婦雖無大聲呼叫與揮手求救,但他已經走到池邊並注意陳婦,他請其他泳客確認情形後立即跳下泳池施救,沒有錯失救援先機。

橋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判林男應賠償給陳婦的配偶、兩名孩子各40萬元,以及賠給另一名孩子64.7萬餘元、賠給陳婦的姊姊32萬餘元。高雄大學應賠償給家屬的孩子24.7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