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四城區內合法建設的住宅等可盤活爲保障性租賃住房

觀點網訊:12月27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印發《關於利用存量住房籌集盤活爲保障性租賃住房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通知表示,四城區(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內合法建設的住宅、單位宿舍等存量住房,在滿足房屋安全、符合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可以裝修改造後盤活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城中村改造後的存量房屋,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認定要求的,也可以申請盤活爲保障性租賃住房。

專業住房租賃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向自然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存量住房所有人購買或承租、合作經營等方式收集房源。

籌集盤活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滿足權屬合法、規模合理及安全要求。其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50套(間),建築面積不低於1500平方米。

籌集盤活存量住房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可向項目所在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跨區籌集盤活存量住房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向公司法人住所所在地(機構註冊地)區保租辦或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申請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應提交以下材料:認定申請書、房屋權屬證明、規範運營承諾書、經營(運營)單位營業執照及住房租賃機構備案證、項目運營方案、租賃合同等材料(如產權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委託授權書)。項目運營年限原則上不得低於6年。

申請人可將若干個項目的存量住房歸集爲一個項目進行項目認定申請。

運營管理方面,嚴禁改變原有房屋結構和功能佈局變相羣租。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年,合同期滿後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盤活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面向在城區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羣體供應。

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羣體出租的房屋租金應低於同品質同地段社會化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具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榕政辦〔2021〕124號)執行,其中享受了中央、省、市財政資金補助或租賃補貼的,租金應低於社會租金標準的9折。

另外 ,通知提到,列入當年建設計劃、納入住建部年度建設項目清單,符合上級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補助;市、區財政可根據實際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機構(企業),可享受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區,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