鈣鈦礦合作方履歷造假 證監會對奧聯電子處以300萬元罰款

奧聯電子信息披露未能客觀、準確、完整地反映胥明軍在鈣鈦礦行業過往工作業績和核心競爭力,誇大了胥明軍的行業影響力,具有較大的誤導性。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對南京奧聯汽車電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陳光水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對薛娟華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胥明軍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