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結婚登記人行道違停 女罰單申訴遭駁回

吳姓女子違規闖紅燈遭員警攔查開單,辯稱要敢去結婚登記,事後申訴撤銷罰單。高雄地院認爲員警取締執勤合理,駁回吳女之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吳姓女子違規闖紅燈,還把機車騎上人行道停在戶政事務所前,被隔員警攔查開單。吳女說自己要趕着去登記結婚,家人、證人都在等,苦求員警別開單,但員警冷回「那不是理由」並開出1800元罰單。吳女後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認爲員警取締執勤合理,駁回吳女之訴,可上訴。

去年11月26日下午,吳姓女子騎車經過鳳山區五甲二路、南正二路口,直接把車騎上人行道,穿過鳳山警分局五甲派出所門口,停在鳳山區戶政事務所第二辦公室門口,遭員警直接攔下開單。

吳女辯稱,自己趕着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家人及證人已經在裡面等她,苦求員警不要開單,但員警強調「辦理結婚登記非屬交通違規告發的裁量範圍」,認爲違法屬實,仍開出1800元闖紅燈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

吳女不滿被開單,怒提行政訴訟。吳女指控,當時她趕着去結婚登記,才簽下罰單。員警「未依規定運用搜證器材」,也不願意拿出派出所門口、區公所、路口監視器畫面證明她有交通違規事實,僅依員警「主觀上自認」目視違規就開罰,認爲不合理,要求撤銷罰單。

員警反駁,一般執勤員警對於基本違規項目的觀察較一般人專業,誤判可能性低。員警舉發交通違規,照片、影片並非佐證要件。

高雄地院法官認爲,員警目睹吳女違規的過程,並無矛盾及違背常情之處,員警視線也沒有遭遮擋,吳女違規屬實,駁回吳女訴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