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新冠延後入營 就是不想當兵!役男沒報到下場慘

葉男連續3次未報到入營服役,被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葉姓役男,2023年9月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2023年10月12日8時20分,前往鳳山區公所大門前廣場報到,卻在當天纔去電告知,因確診新冠肺炎無法入營,之後連續通之2梯次應報到時,葉男仍卻無故未到,最後被依法送辦。

法院審理,區公所人員當天告知葉男,需檢具診斷證明辦理延期徵集入營,並在於同日及隔天發送簡訊提醒,要求辦理延期徵集入營,葉男仍置之不理,無故未遵時報到並逾入營期限5日。

高雄市政府在2023年10月26日,將下一梯次徵集令送達葉男住處,並由其姑姑簽收,葉男卻明知該在指定時間、地點報到,竟還是無故未遵時報到並逾入營期限5日。市府再於2023年12月20日,將徵集令送達並由葉男本人簽收,他卻還是未報到。

葉男則是辯稱,203年12月20日的徵集令是自己簽名的,但那陣子忙工作忙到忘記,而且前2次徵集令沒去,是因爲姑姑沒有通知。

法官認,區公所爲避免役男觸法,再多次安排其入營,第3次的徵集令還是業男親自簽收,但他均未報到,也無辦理緩徵或延期徵集入營,足認其未入營之理由應非實在。

法官審酌,葉男明知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爲實屬不該,且業男事後否認犯行。

日前依法宣判,葉男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