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大國小女網友肚子 前科男妨害性自主判囚4年8月

有多項前科的曾姓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遭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資料照片/孫英哲彰化傳真)

有傷害、詐欺、毒品、竊盜、毀損及妨害公務等前科的曾姓男子(33歲),去年在網路認識1名年僅11歲的國小少女後,見對方年幼無知,竟約出後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也未採取避孕措施,導致少女懷孕。該案日前一審審結,曾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4年8月徒刑。

判決指出,去年7月間,被告曾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通訊軟體結識1名11歲的國小少女,得知少女未滿14歲,見少女年幼無知,竟打電話約出後,4度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均未載保險套,導致少女懷孕,遭少女家長查覺上述而挨告。

被害少女於去年10月間由家人陪同,到醫院實施人工引產,併爲胚胎採樣送親子鑑定,發現被告曾男爲胚胎親生父的可能,其親子闗系預估爲99%以上;被告曾男於警訊及檢方偵訊時,均坦承犯行。

法官審理認爲,被告曾男爲30幾歲的成年人,經由網路結識被害少女後,知悉被害少女爲年僅11歲的國小女學生,涉世未深,對於兩性關係懵懂,不具完全性自主判斷能力,竟爲逞一己性慾,對被害少女性交,傷害被害少女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意識健全發展,犯罪動機及目的均不良。

法官判決表示,被告4次犯行均未戴保險套,未採取其他避孕措施,顯示被告根本毫未考慮其行爲對被害少女身體及心理的負面影響及後果,以致被害少女懷孕,以被害少女當時年幼之齡,被告犯行對被害少女身心之危害實是嚴重,應予讉責;被害少女家屬無法接受被告犯行,痛斥「無法諒解1個30幾歲人做這樣的事。」

法官審酌被告曾男已婚(於案發後結婚)等狀況,且其雖表示有和解意願,但迄今未得到被害少女及家屬諒解而未和解,以及被害少女留下創傷等,以被告曾男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共4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年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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