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 新創符三要件 免列最低稅負

高風險新創事業認定方式一覽

2021年起個人未上市櫃證交所得列爲最低稅負範圍,惟排除設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公司財政部1日預告《所得稅額基本條例》子法規預計8日上路,高風險新創定義含登陸創櫃板等三項,且納入「反逃稅條款」及「反炒房條款」,新創企業若違反需補稅

爲防堵大戶利用未上市櫃投機炒房歪風立院在2020年底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修正條例》,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即爲個人「境內外」所得減除670萬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惟成立初期高風險新創企業可排除適用。

新創企業若符合三大條件,像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及發展性,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還有新創企業產品勞務服務市場化潛力,可自行向經濟部申請列爲高風險新創。

而新創也可先登錄創櫃板、兩年內再申請適用高風險新創。登錄創櫃板須符合三種門檻任一項,像是創新創意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櫃買中心認可單位出具意見書主管機關提出推薦函

另個人所投資新創若已適用產創23-2天使投資人相關規範,等於經濟部已認可爲高風險新創事業、免徵最低稅負。

官員提醒,財政部子法規納入「反逃稅條款」以及「反炒房條款」。若高風險新創企業被拿來做逃稅用途國稅局可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而高風險新創企業在我國境內不動產持有價值若是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以上,將會被列爲炒房公司,其證交所得同樣要課最低稅負。

官員指出,部分新創企業可能出現股權交易後才成爲高風險新創事業,因此子法設定法規緩衝期,若個人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交易未上市櫃企業股票,且該企業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被列爲高風險新創事業,可免徵最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