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小師強搜2童書包還捏造「行竊自白書」考績打乙不服上訴被駁

高雄市某國小陳姓女老師懷疑資源班2學生盜取教室內獎勵品戰鬥陀螺,在衆目睽睽下揪出學生,於走廊搜查書包,當下未發現贓物;1年後,陳找來學生自錄自白,籤悔過書;經校方調查後認陳做法失當,考績列乙等,令陳不服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敗訴收場。

判決指出,考覈表記載,陳因不當懷疑資源班學生與班級失竊物有關,進而違法搜查,仍無所獲,校方考覈會認爲,陳事後未能反省,纔將考績評爲乙等,陳不服,提起申訴再申訴,全遭駁回,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陳澄清,該資源班學生確實有偷竊,並拿出自錄該生自白的內容,以及簽名悔過書,還找來另名教師作證,陳自認,當下不及時處理學生不當行爲,除難以釐清外,會讓學生存苟且心態,造成偏差行爲。

不過,校方迴應,陳上課時因同學報告戰鬥陀螺被偷,遂即要學生打開書包檢查,並在無突發狀況下,無視兩名資源班學生上課權益,逕自前往另棟大樓電腦教室,命她懷疑偷竊的學生在衆多同學注目下,提著書包步出課堂,讓她在走廊檢查書包內有無失竊物。

校方表示,從陳提出的錄音證據可知,陳確實伸手入學生書包內,找尋失竊物,但陳明知教室內裝有監視器,大可不須以導正爲由,僅需調閱監視器還原釐清,陳卻漠視學生權益逕行「違法搜查」行爲。

此外,陳宣稱有對該生經常性反覆勸導,1年後終於讓該生自白說明情況,並簽下悔過書。

但校方認爲,陳特意將師生日常對話錄音,悖於常理,求證該生母親,陳事發1年期間,陳並未就偷竊一事溝通聯繫,且陳並未對該生進行任何輔導,事發一年後,竟捏造自白書並藉師長權勢,要該生於按繕打內容照念,作自白證據。

高高行認爲,陳並不是偵查犯罪的司法警察,而是國小老師,不能僅以有合理懷疑,就搜查學生書包,況且,下午物品遭竊被發現是在下午,而陳認爲該生奇怪舉動在上午,僅就主觀推測,不足理由該特定學生涉嫌犯罪;尤其,從「搜查書包」行爲,看不出有何教育目的必要性。

對於,該校考覈決定,高高行表示尊重,認原處分並無違誤,因此,判陳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