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受案、立案的問題
針對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問題的理解:
首先,我們需要對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各個環節有個理解。參照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就《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答記者問的內容,公安機關辦理案件包括的環節有接報案、受案立案、辦案和結案。接報案登記和受案立案審查一般統稱爲受案立案工作,是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初始和必經環節。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的模式:
1、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分別接報案並即受、即立、即辦的現行模式;
2、受案立案工作的監督管理:
(1)依託信息化手段,對接報案、受案立案進行全要素、全流程網上記載,實現對各部門受案立案工作的實時監控管理和及時糾錯;
(2)對經濟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問題、有爭議的案件,由法制部門就是否受案立案進行事前審覈監督。
公安機關規範的工作流程:
1、接報案登記制度。
爲達到接報案並即受、即立、即辦,實行接報案登記制度。
如何進行登記?
(1)建立完善全省區市統一的接報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塊;
(2)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必須進行網上登記;
(3)羣衆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接報案登記,一般指的是公安機關內部登記備案工作,一般需要進行網上登記,需要填寫《受案登記表》,參照《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式樣(2012版)》、《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式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報案、控告、舉報、羣衆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接報案登記,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製作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不屬於公安職責範圍的案件,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如果對口頭告知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告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覈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調查覈實。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綜上,對於對報案、控告、舉報、羣衆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移送的案件,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均應當立即接受,進行接報案登記。
行政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接報案登記,屬於受案單位管轄的應當出具受案回執;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製作筆錄,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
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但不屬於受案單位管轄的案件,受案單位應該在24小時內移送管轄單位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受案單位無權以其無管轄權爲由拒絕接受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的是,案件移送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公安機關應當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行政案件不同的是對於口頭有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而刑事案件卻並未要求書面告知。
除此之外,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行政案件無立案的程序規定,直接到調查階段,而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案件卻有專門的立案章節規定內容。
2、刑事立案
刑事立案的條件: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
(1)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屬於受案單位管轄;
(3)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後,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要求公安機關必須向控告人出具書面的立案告知書。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參照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回執》、《不予立案通知書》等模板內容,並不會直接顯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如需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自行向法院起訴,還需要申請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其身份信息,但前提還需要公安機官接受了案件並對案件進行了調查覈實,不然,即便是由法院的協查函也很難向公安機關調取到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受案立案階段,公安機關違反規定的處罰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窗口單位實行羣衆報警、求助、諮詢和辦證、辦事首問(接)責任制、接報案登記制和分流移交機制。
除24小時服務窗口外,其他窗口單位可根據實際實行彈性工作制,方便羣衆辦證、辦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安民警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熱情爲求助羣衆提供必要幫助,耐心解答羣衆提出的問題,及時妥善處理羣衆報警或者報案,並認真做好記錄。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羣衆報警、報案或者求助,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反映,情況緊急時應當給予協助或者協調處置。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爲他人追債討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