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等紅燈「三字經譙騎士」衝下車勒頸 路怒症上身慘了
▲桃園市某客運黃姓駕駛於2022年9月間駕駛公車時,與騎士發生行車糾紛,竟以三字經辱罵還勒頸。(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某客運黃姓公車司機於2022年9月間,駕車行經中壢區中正路、復興路口等停紅燈時,與機車雙載之騎士發生行車糾紛,黃竟下車以三字經辱罵騎士,還以勒頸方式阻止2人離去,騎士事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黃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58歲的黃姓男子曾有傷害、毒品等前科,甫於2022年3月執行完畢,目前擔任桃園市某客運駕駛,2022年9月26日晚間6時45分許,黃男駕駛公車行經中壢區中正路、復興路口處等停紅燈時,險些與機車雙載騎士擦撞,黃下車察看時,與騎士發生口角,騎士持手機拍攝黃男,黃男則質疑「你照甚麼相、你別逼我、你不要一直拍喔,你現在是挑釁我喔」,隨即以三字經辱罵,還對騎士以勒頸方式阻止其離去,騎士則報警提告,桃檢偵結依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檢警則提出現場監視畫面截圖與被害人指證等佐證,法官審酌,被告有僅因與素不相識之騎士2人發生行車糾紛,未能剋制衝動,以勒頸方式妨害騎士離去之權利,並徒手攻擊2人,導致騎士頸部挫傷、左膝瘀青、頭痛及頭暈等傷害、乘客有左手前臂擦傷等傷害,足見被告法治觀念尚待加強。
法官認爲,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考量被告迄今未取得2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2人均請求依法從重量刑之意見,足認被告因處於因工作遇阻而情緒激憤、高漲難抑狀態,因一時失控而口出穢言之舉;法官審結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