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擬加強中小企業款項支付保障,嚴懲拖欠行爲
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發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保障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
週四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修訂草案共38條,比現行條例增加9條,修訂草案還對現行條例中的16個條文進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強化對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大型企業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訴處理機制等。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行業規範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並強調源頭治理、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
在政府依法監管方面,徵求意見稿從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三個層面對職責予以明確。
修訂草案第21條提出,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聽取本地區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彙報;第22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函詢、督辦和通報制度,強化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監督管理。
徵求意見稿還加強了對大型企業的信息披露要求。修訂草案第30條規定,大型企業應當將遵守本條例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納入企業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體系中。同時,針對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業,修訂草案第19條要求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業應將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有關信息納入到年度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並在第35條中進一步規定其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後果。
在投訴處理機制方面,徵求意見稿也進行了完善。修訂草案第23、24、25條規定,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對處理投訴的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增加了約談通報制度,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制定投訴處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了開展失信懲戒和強化相關人員問責的措施。修訂草案第26條規定了對嚴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從政府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市場準入等方面對其予以限制。第33條增加了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並增設了處分情形。在第36條中增加了對恐嚇、打擊報復的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事關廣大市場主體切身利益,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礎性支撐,有必要進一步強化法治保障,促進市場主體誠實守信,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胡佳胤對界面新聞表示,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的責任、強化了監督和懲處機制、加強了大企業的披露要求、完善了投訴和救濟機制,目的都是爲了優化營商環境、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更大的背景是,在近幾年疫情衝擊、房地產市場低迷、地方化債等經濟金融新形勢下,中小民營企業應收賬款問題變得更加嚴重複雜。”她說,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也反映出黨中央國務院對中小民營企業的高度關心和重視。
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健全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長效機制的舉措。會議指出,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關係營商環境改善,關係經濟回升向好大局,關係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胡佳胤指出,如何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是個系統工程,重點需要從拖欠賬款的源頭入手,解開企業與企業之間、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三角債”“連環套”。
“行政手段是一方面,有助於提升及時支付款項的意願和動力,另一方面還是要從增強政府、國企、大型企業及時支付款項的能力入手,並完善司法和監管等配套措施。”她說。
胡佳胤特別指出,中央政府的高度關注、保障企業款項支付的政策法規、償付拖欠民營企業款項的專項資金支持、企業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平臺等市場化機制,都將有助於減輕政府化債過程中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可能面臨的資金壓力。
“一攬子化債方案需要重視政府和國企拖欠企業賬款等款項而形成的無息債務,防止政府的明面化債去槓桿變成通過供應鏈來隱性加槓桿,將流動性壓力傳導給民營中小企業和微觀個體。”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