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差距千分之3 都可重新計票
新竹縣新豐鄉代候選人葉高潔去年以2票差距落選,聲請重新計票,遭法院駁回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7日由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與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違憲理由。(張鎧乙攝)
去年以2票之差成爲鄉代「落選頭」的葉高潔,請求重新計票被駁回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7日判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9條第1項規定,只有立委及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以千分之3差距成爲「落選頭」,纔可聲請重新計票,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有規範不足的違憲,在修法完成前,即日起所有公職人員選舉的「落選頭」,符合選票千分之3差距,都可在投票日後7日內,請求重新計票。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憲法法庭判決依法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與此有關之各機關依法則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中選會尊重憲法法庭之判決,也會配合各該管轄法院據以執行相關選務事宜。內政部民政司指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視研修《選罷法》。
參選新竹縣新豐鄉第4選區鄉民代表失利的葉高潔,委由律師詹順貴,也同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定以違憲的規定所作成的確定終局裁定也是違憲,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院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將依判決意旨處理。
憲法法庭認爲,有關選票有效與否的認定,及候選人得票數的計算等,都由開票所工作人員當場以人工方式爲之,不免有偶發人爲疏失的可能,在當選與落選之候選人得票數相當接近時,就有影響選舉結果正確性之慮。
憲法法庭指出,重新計票制度的規定,是要匡正選舉開票時可能的人爲疏失,以確保選舉結果的正確性、公正性及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也有儘快弭平選舉爭議,迅速解決選舉紛爭的考量,是所有民主選舉所共通追求的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憲法法庭認爲,重新計票制度並不因選舉位階(中央或地方),及性質(民代或行政首長)而有不同,選舉的民主功能與重要性,更不因所謂社會關注度的高低而有差別;如果是爲了節省司法資源與行政成本,纔有差別待遇的立法,難說是爲了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憲法法庭昨判決《選罷法》69條部分違憲,並諭知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在修法完成前,除了總統及副總統選舉因另有法律規範外,未來公職人員選舉結果,落選頭與吊車尾當選者的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時,都可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本判決主筆大法官蔡宗珍,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法規範部分違憲。
本件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受理後,也作成罕見的緊急處分,裁定命新竹縣選委會延長保管該選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