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價售賣假酒牟利
本報訊 春節期間,消費者對酒品的購買需求增長。然而,假酒製作成本低、利潤大,一些市場份額大、知名度高的酒品品牌就成爲了造假者的主要目標。部分犯罪分子不惜鋌而走險,通過倒賣假酒的方式來牟取非法利益,最終“偷雞不成蝕把米”。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售賣假酒案,被告人印某因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22年9月,印某與呂某因藝術品收購事宜相識。2023年1月,呂某告知印某其手裡有特供名酒(實爲假冒註冊商標的名酒),價格爲600元一瓶,3600元一箱。印某隨即用微信向他人轉發呂某發送給其的涉案酒品照片,並進行推銷。幾日後,印某通過微信向潘某以每瓶1200元的價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名酒21箱,總計銷售金額15.12萬元。呂某隨即從胡某處以每瓶150元的價格定製相關酒品,而胡某又從網絡平臺找到某酒廠以每瓶80元的價格定製了相關酒品,後由胡某直接發貨給潘某。案發後,民警從潘某處起獲並扣押上述酒品,經查明,上述酒品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印某於2023年5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呂某與胡某被另案處理。在羈押前至審理過程中,印某已退賠其應退賠的數額。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印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同時沒收在案扣押酒品。一審宣判後,印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張允源)
法官提醒
銷售假酒“害人又害己”,不僅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知識產權,還損害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市場經濟秩序。一些質量較差的假酒還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產生極大危害。
因此,一方面,酒品商家應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和守法意識,尊重其他酒品企業的知識產權,切莫因爲一點蠅頭小利而面臨牢獄之災,銷售合法商品纔是長久之道。另一方面,假酒有時通過工業酒精勾兌,含有過量甲醇,極易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消費者在購買相關酒品時,應注意從信譽較高的經營商家或官方授權經銷商處購買,並注意鑑別酒品的防僞標識或防僞碼,必要時可送至專門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只有買得放心才能喝得安心。酒品消費者們切莫因貪小便宜而吃大虧,傷財又傷身。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