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丈與少女性行爲100次還性侵1次 判囚7年
姑丈與少女性行爲100次還性侵1次,臺灣高等法院判囚7年,另可易科罰金判刑5月。(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一名少女因3歲時父母離異,交由父親的姑姑扶養,沒想到將少女視同女兒扶養的姑丈,竟從2013年到2015年間在家中及他車上少女性交至少100次,2017年少女因結交男友,姑丈竟憤而將她帶到旅館性侵,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將姑丈判囚7年。可上訴。
姑丈利用妻子不在家之際或他開車載少女返家前,在家中房間內、他車上,對少女性交得逞次數至少100次,後來少女高中畢業後,2017年11月間,他因不滿少女在工作職場結交男朋友,強迫少女至公司辦理離職,當天返家途中直接帶她到汽車旅館。
姑丈用「既然那麼愛跟男人做,那就讓我來」等言語辱罵少女,並不顧她哭喊加以性侵,之後少女搬離住處與男友,姑丈竟向少女男友恐嚇知道其住處,可能對其不利,「幫我問候你的家人要路上平安」,恐嚇其家人安全,令其致生畏布而危害安全。
法官認爲,姑丈非但未思妥適關愛其晚輩,給予相當協助及照顧,反未能剋制自身情慾、竟視倫常爲無物,先後對甲女爲合意性交行爲,次數高達100次,嚴重影響甲女身心正常發展,亦有違人倫份際。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依恐嚇罪將姑丈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另對於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100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姑丈提上訴被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