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監聽譯文不能當證據 藍營痛批

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判決無罪惹議,市議會國民黨團4月30日舉行記者會時,黨團發言人蔡育輝(左三)等人痛批判決曲解法令、背離民意。(洪榮志攝)

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判決10名被告全部無罪,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4月30日開記者會痛批判決曲解法令,並舉證檢方提出多通議長邱莉莉的關鍵監聽譯文,被法官以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裁定不得作爲證據,打擊檢調的努力成果;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大酸判決「太違反我們的常識」。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針對監聽譯文部分研議是否上訴。

據瞭解,被裁定不得作爲證據的關鍵譯文,爲邱莉莉與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2022年9月27日、28日及10月1日的電話內容,郭對邱說,「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邱對郭說,「我傢伙(臺語,指財產)都賣掉了,要跟他(郭信良)拚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麪(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郭對邱說,「這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贏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市議員3年前(參選副議長)花3000(萬),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等,都被檢方作爲起訴的重要事證。

國民黨團昨開記者會,黨團發言人臺南市議員蔡育輝說,法官以未依《通保法》「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的規定,裁定部分關鍵監聽譯文不得作爲證據,實有曲解法令之嫌。

蔡解釋,《通保法》第18條之1規定「依第5條、第6條或第7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爲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爲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需將另案發現於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的案件,應是《通保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以外的犯罪,正副議長賄選案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符合第5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根本無須陳報法院認可。

臺南地院迴應指出,依法實質及程序要件都須兼具,「不需陳報」是誤解法令。當事人及檢察官如有不服,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本案未確定前,不容個人憑臆測或主觀意識據以評斷。

柯文哲昨南下屏東出席支持者餐敘,被問到對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被告無罪的看法,他說,「舉國譁然,太違反我們的常識」,反倒屏東議長周典論因總統連署案遭收押5個月,已超過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