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強化智財權保護意識 推動產業創新正向發展
本文則旨在介紹臺灣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智慧財產相關訴訟的實務,希望藉此提醒臺灣高科技業者避免落入侵權的紛爭。
臺灣智慧財產判決漸成熟
接軌國際審判程序
臺灣於2008年起即設立專責的智慧財產法院,而韓國一直到2016年纔有類似設計,臺灣在制度上的創意可謂獨步全亞洲。
專利或著作權,看不見,摸不着。腳踏車不見了,馬上會發現,但專利或著作權遭受侵害,無形無體,難以察覺,遑論證明侵權所受損害之困難。因此在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證據蒐集層面,異常重要,智慧財產法院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若是智慧財產法院採取較消極的態度,原告恐難以自行蒐證以證明其主張。
在光罩傳送盒的專利訴訟案,法院相當細緻地耗費心力投入證據蒐集及審理程序的各個層面。一方面,該案耗時近四年,比智慧財產法院公告的審理流程花費更長的時間(通常一審法庭在300日內裁決);另一方面,此案兩造所遞交的書狀超過150多份,數倍於其他訴訟的書面資料量(一般案件兩造的書狀約共爲20~25份)。由於該案侵權產品非一般零售市場上販售的商品,權利人難以蒐集被告的產品作爲證據,若是缺乏強力證據蒐證程序,將難以在法院的制度運作上發揮功能。智慧財產法院在此案的證據蒐集程序中,筆者認爲符合外界對於成立該專責法院之期待,而詳讀該案的判決書,也可看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極其謹慎審酌所有相關的人證物證,備極辛勞。
專利賠償嚇阻侵權
激勵企業投入研發
根據臺大法律系李素華副教授的研究,近4年半以來,臺灣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專利侵權訴訟之一審判決,法院最常准予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爲新臺幣100萬到500萬元之間,而且專利權人敗訴率極高,尤其是發明專利權的勝訴率僅12.21%。即便是故意之專利權侵害行爲,法院在援用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上,一般而言仍較保守,對於循民事救濟程序主張權利之專利權人往往較不利。在此之際,筆者認爲光罩傳送盒的個案,可謂振奮專利保護的產業期待。
以產業實務來看,任一發明之研發成本超過千萬或億者,實屬常態。對研發者來說,一旦支出後再不復返;而對侵權者來說,製造銷售侵權產品,無須負擔研發成本。以往過低的賠償金額無法彰顯研發之投入與專利權的價值,也變相鼓勵他人以侵權方式運用專利,加上被告「勝訴率」相對較高,造成侵權之法律風險極低,悖離智慧財產權及專利制度設計的原意,摧毀產業創新意願。一旦企業不願致力於創新研發,或是投入研發的誘因降低,臺灣的產業最終淪爲附加價值低的勞力密集經濟。英特格與家登精密的光罩傳送盒專利訴訟個案,可謂將智財創新帶來的研發循環導回正軌。
損害賠償金額往往依據不同產業屬性有所差異,而根據現行專利法之懲罰性損害賠償條文,侵害行爲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的門檻上限。
智慧財產法院在光罩傳送盒的個案判賠1.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約新臺幣9.8億元,倍數加乘可以說是法院考量高科技產業的技術密集特性,透過高額損害賠償以達到預防不法之目的。事實上,已有學者認爲應廢除懲罰性損害賠償之倍數上限,以達到更好的懲罰與嚇阻效果。
參考臺灣過往的判決案例,9.8億的專利侵權賠償金額不算特別高。2007年,臺北地方法院即就專利侵權案件判決侵權被告應賠償新臺幣20億元。智慧財產法院於2010年就專利侵權案件判決20億賠償。高雄地方法院在2011年針對一家實收資本額僅約新臺幣6億元的被告公司,判決其就專利侵權行爲應賠償新臺幣7億元。2017年智慧財產法院再於一件專利侵權案件判決被告應賠償新臺幣10.5億元。凡此可見,高賠償金額的IP判決,於臺灣並非不常見。
盼所有企業經營者正視IP保護,除了幫助員工建立對於IP的正確認知,也應在專業智財團隊的協助下,以合法的管道取得、應用智財權。在產品研發、生產與銷售的過程中,亦須評估是否有侵權的風險,相信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將更添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