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遭拘提驗尿呈陽性反應「坦承吸毒」 法官揪出警方瑕疵判無罪
雲林廖姓男子因毒品罪被雲林地檢署起訴,但一審以警方採尿送驗過程及雲檢鑑定許可核發過程都有瑕疵判處無罪;雲檢不服上訴,也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目前因案服刑中的雲林縣廖姓男子,因涉嫌竊盜案被警方強制拘提到案,惟搜索並沒有扣得物品,但警方對他採集尿液送驗呈現毒品陽性反應,仍將他移送法辦。儘管廖男坦承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雲林地檢署也依毒品罪提起公訴,但一審以警方採尿送驗過程及雲檢鑑定許可核發過程都有瑕疵,判處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駁回。此案檢方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5月13日廖男因涉嫌竊盜罪,被警方持嘉義地檢署核發的拘票拘提到案,另還持嘉義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但並沒有扣得物品。警訊時,廖男在警局內簽署尿液檢體採證同意書,檢方也開立鑑定許可書,經警方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嗎啡、安非他命等毒品均呈陽性反應,他也坦承吸毒不諱。
不過,雲林地院當庭勘驗廖男的警詢筆錄過程,卻發現警方於2022年5月13日14點35分詢問廖男「有沒有其他異議?這是你自願的吧?對不對?」,對方答稱「你叫我尿的,我某…誒…丟啦!自願的,誒…」,透露拒絕接接受驗尿之意。
此外,警方主張,採尿時曾提示嘉檢核發的鑑定許可書給廖男觀看,並取得其同意後採尿;但廖男審理時卻表示,他沒有看過鑑定許可書,如果有鑑定許可書,他不會跟警察耗那麼久的時間。
雲林地院認爲,警方之所以對廖男採尿,主要原因只是因爲他有毒品前科,但不可認爲凡有施用毒品前科者,即有相當理由可認爲涉犯施用毒品罪嫌,否則有施用毒品前科者,一旦因毒品案件以外的他案受拘提或逮捕,一概須受強制採尿,顯然過度限制其權利,因此此案警方對廖男採尿前,依當時的情形,並無相當理由可認定對方涉犯施用毒品罪嫌,警方取得廖男同意採尿的過程有瑕疵,違反法定程序,判廖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認爲,警方偵查報告內容以廖男涉犯竊取電線竊盜案件相關事證,有搜索、拘提必要,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是關於毒品部分,僅提及廖爲毒品慣犯,並無任何他可能涉及施用毒品的相關事實及證據,足認警方聲請此案關於採集尿液鑑定許可書及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僅以廖有毒品前科爲理由,並無其他具體事證顯示他可能涉嫌施用毒品,鑑定許可書的核發應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