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國會「反質詢」無法可管 地方議會最重可趕出場

時任立委鄭麗文(右)曾抨擊政府不積極爭取核子潛艦,遭當時的行政院長蘇貞昌反問妳要投降嗎?「不要臉」。讓鄭麗文氣的直衝蘇院長備詢臺前,要求蘇(左)「道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民黨積極推動國會改革,包括建立國會行使調查權、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並採即問即答等,希望重新拿回立法院監督職能。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在內閣制或混合制國家,纔有國會議員質詢政府的權限,現行對於反質詢無明文規定,但有規定答詢內容不得超過質詢範圍內,違反者會議主席得予制止。

法制局報告指出,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開會時,有立法委員質詢政府官員,而政府官員回覆中,有部分以反問方式爲之,遭批評爲「反質詢」。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國會相關法規對反質詢並無明文規定。

該報告提到,質詢制度只存在於內閣制及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關負責的國家。在總統制國家,因爲權力分立關係,總統與國會分別對選民負責,議員不能因總統政策問題追究其政治責任,故議員不具備質詢權,但具有類似質詢作用的委員會「聽證制度」。

該報告也列出美國、日本、法國等政府體制予質詢制度比較。美國採取總統制,國會爲行使調查權得傳喚各 有關人員到國會作證 ,親自出席委員會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及答覆議員詢問。

日本採取內閣制,質詢對象爲內閣成員,分爲口頭及書面兩種質詢模式。法國爲混合制,質詢對象爲部長會議成員,但涉及總體政策時以總理爲對象。臺灣同樣採取混合制,質詢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口頭跟書面方式質詢。

綜觀各國體制,在內閣制或混合制國家,纔有國會議員質詢政府的權限,做爲監督政府的主要工具法制上既然賦予議員質詢權,官員自有答覆義務,此時官員如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等不當答覆,各國目前並沒有法律責任;不過,我國地方立法機關議事規則中,則有反質詢規定,地方政府官員面對議員質詢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違反者經會議主席制止無效,得令離開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