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股》對先進光假執行 大立光:研發結晶不容侵犯

大立光(3008)控告先進光電科技公司(3362)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民事官司日前二審宣判,先進光電及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大立光新臺幣15億2247萬639元,大立光發佈重訊已對先進光在上述判賠範圍內進行假執行,並已收到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大立光表示,30餘年來日積月累的自主開發技術是公司立足於產業優勢,公司研發結晶成果不容許其他業者不法竊取侵犯,後續自先進光公司收取之賠償金,本公司計劃投注於相關公益活動,以提升營業秘密保護之意識

大立光公司營業秘密遭離職員工與先進光電科技共謀不法竊取、使用、甚至將竊得之技術申請專利獲准乙案,日前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再次認定先進光公司和其餘被告確有侵權,專利之申請權及專利權應歸大立光公司所有,且二審亦維持一審見解,判決先進光公司及其餘被告應連帶賠償大立光公司新臺幣15億2247萬639元。

大立光今天發佈重訊表示,本公司已對先進光在上述判賠範圍內進行假執行並已收到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而本公司亦已遵照法院要求提存7.7億元擔保金,對業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大立光表示,身爲專業光學鏡頭設計及製造製造商,30餘年來日積月累自主開發技術是本公司立足於產業的優勢,本公司研發之結晶及成果絕不容許其他業者不法竊取侵犯;自本案發生以來,本公司一直期望先進光公司能審慎面對並提出有誠意之解決方案,但期間先進光公司未予正視本公司善意,甚至在訴訟期間還以包括利用人頭舉發專利在內之各種方式以規避法律責任;爲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方於獲悉二審判決後依法進行假執行。

大立光強調,後續自先進光公司收取之賠償金,本公司計劃投注於相關公益活動,以提升營業秘密保護之意識;爲彰顯對智慧財產權之尊重及堅持捍衛本公司重要資產信念,本公司未來仍將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捍衛苦心研發累積之智慧財產及研發成果,冀能有效嚴懲不法,保護產業創新的果實,進而維繫產業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