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10日內應召開重大兒虐會議」? 社會局:中央認定不屬計劃

根據臺北市府頒佈的「處理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實施計劃」,社會局接獲相關通報後應在24小時內通報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並於10日內召開防治會議,但社會局仍強調中央認定非屬計劃未召開。(截取自臺北市社會局官網)

兒盟褓母虐童案震驚全國,外界質疑北市府是否有在獲報後啓動重大兒虐檢討會議,北市社會局強調報請中央後,中央認爲非「重大兒虐」事件未召開會議,然而根據臺北市府頒佈的「處理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實施計劃」,社會局接獲相關通報後應在24小時內通報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並於10日內召開防治會議,但社會局仍強調中央認定非屬計劃未召開。

社會局指出,收到通報後於24小時內訪視保母,及派員瞭解案童相關社工服務狀況,並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調查報告,礙於調查證據有限、保母否認犯行,且因保母收押禁見請保母陳述意見之公文未能送達,檢方亦因偵查不公開無法提供相驗報告、羈押原因等資訊,後續已召開兒少保護專案研商會議,將依現有事證處分公告保母姓名。

針對重大兒虐會議是否缺失,社會局表示,去年12月25日受理通報後洽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確認本案是否符合該部「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劃」,保護司表示該計劃系針對兒少遭受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之人重大虐待事件,本件行爲人爲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即爲褓母,故未符合上開計劃。

社會局稱,保護司建議另洽中央主管居家式托育服務及收出養業務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因此去年12月27日洽詢該署表示因此涉及署內跨科室業務,是否召開重大檢討會議尚在研議中,如需召開再行通知,然迄今未接獲回覆。

但根據社會局在官網所公佈、於2017年7月21日修正的「臺北市政府處理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實施計劃」,開篇首章「目的」以及「事件範圍 」,皆載明兒少因遭受父母、監護人、照顧者、師長等重大虐待事件,「引致重傷害及死亡之個案」,皆標明「照顧者」包含在內,與社會局自相矛盾。

另外,該計劃也規定「社會局應於接獲通報24小時內『填具重大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表逕傳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以爲相關因應措施,並於事件發生10日內,由社會局報請召集人召開『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會議』」,並非如社會局所言「未符合計劃」。

對此以上兩點質疑,社會局表示,去年12月27日回報中央衛福部,對方稱依《少權法施行細則》規定,「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親屬或家屬」,換言之計劃中的所載「照顧者」需爲具血緣關係的親屬,褓母不屬其中,故未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