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爲

本報北京1月15日訊 記者張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對於夫妻關係破裂後,彼此之間敵對、賭氣,甚至失去理智出現“搶娃”大戰的情形,最高法予以迴應,《解釋(二)》用三個條文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爲予以規制。

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對於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或離婚後,有的一方採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搶奪、隱匿孩子情形。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往往更多關注自己的情感發泄和經濟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裡”的孩子。孩子與父母雙方的血緣親情無法割斷,孩子的成長既需要父愛,也需要母愛,任何單獨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婚姻破裂,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可以努力做到讓他們不再失去完整的愛。

王丹說,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更爲重要的是,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解釋(二)》對該行爲予以規制,一是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爲;二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三是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時,將該行爲作爲不利因素,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王丹說,司法審判中,法官一般會通過家事調查、心理評估、走訪等方式全面瞭解各種情況,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綜合各種因素判斷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更爲適宜,具體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個人意願、年齡、性別、與雙方的情感依賴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