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人壽超貸案!翁大銘兄弟「2死2逃」 子女要賠近13億
翁大銘(見圖)是國華人壽公司、欣華昌公司、嘉新畜產公司實質負責人(中時資料照片)
華隆翁家經營國華人壽期間超貸造成鉅額損失,翁家四兄弟,翁大銘、翁一銘死亡,翁德銘及翁有銘逃亡,四兄弟無人須爲掏空負刑責;國華人壽提民事求償部分,最高法院判決翁大銘子女賠償1億2778萬多元,4億1366萬多元及7億5800萬多元,共12億9944萬多元並分別與翁有銘、翁德銘等人負賠償責任,如有任一人爲給付時,其餘之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全案確定。
1997年8月間,翁大銘是國華人壽公司、欣華昌公司、嘉新畜產公司實質負責人,翁德銘是國華人壽公司董事,翁有銘是嘉新畜產公司實質負責人,爲貸款供翁大銘、華隆公司使用,以欣華昌公司爲借款人、翁大銘與欣華昌公司董事長爲連帶系證人。
他們另以嘉新畜產公司爲借款人、翁大銘與嘉新畜產公司董事長爲連帶保證人及高山頂段房地爲擔保,各向國華人壽公司申請貸款3億8000萬元,但當時擔保物之價值,扣除土地增值稅及第1順位抵押權價值後,幾無殘值可供擔保。
翁大銘指示國華人壽公司之員工做出鑑價報告,不實高估價格,與翁有銘、翁德銘等人,提交授信審議小組審覈及董事會決議後,就欣華昌貸款案放款2億2000萬元及1億6000萬元,就嘉新畜產放款3億8000萬元,後來再覈准各增貸5000萬元,之後未還款成爲呆債。
國華人壽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決翁世華等2人應在繼承翁大銘遺產之範圍內,賠償1億2778萬多元,4億1366萬多元及7億5800萬多元,共12億9944萬多元並加計利息,翁有銘及翁德銘等人也須一起賠償,如有任一人爲給付時,其餘之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