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網購時人臉識別屬於個人信息過度收集

4月9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介紹,《條例》第23條規定了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個人信息。

“大家肯定都經歷過網購,網購的基本功能服務就是購買商品,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包括:註冊用戶的移動電話號碼,也就是我們的手機號;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繫電話;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如果超出這些的話,比如像人臉識別,那樣就是過度收集了,不是必要個人信息了。”尤雪雲舉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