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買夾娃娃機涉圖利 校長更一審判3年2月
屏東某國小王姓前校長王英明採購夾娃娃機,卻被控違反採購程序,一審判4年,二審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逆轉,認定王觸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3年2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市某國小王姓前校長,爲鼓勵學生爭取榮譽,替學校採購夾娃娃機卻被控涉貪。一審屏東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有期徒刑4年,二審逆轉改依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認定觸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3年2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7年該校獲得9萬5000元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購買體育探索教學器材」採購案,王姓校長指示體育衛生組長向洪姓廠商採購夾娃娃機、棒球九宮格等商品,因當時夾娃娃機到貨慢,王姓校長另到夜市以1萬元購買2部舊夾娃娃機,再請洪姓廠商以3萬7000元單據覈銷。
夾娃娃機運抵學校後,洪姓廠商將1萬2000元的費用交給王,因中古機太舊,又另請業者貼新皮,向家長會請款,有主任曾質疑貼皮費怎會用家長會經費支出,於是,王又請洪姓廠商交1萬3000元貼皮費給家長會,還要求籤署購買變更協議書,並交5000元予王姓校長。審計部抽查該校財務收支,發現有不法情事,整起案件曝光。
屏東地院審理時,王稱夾娃娃機是吸引學生爭取榮譽,還改成「每夾必中」,相關費用都用於夾娃娃機上,法官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二審高雄高分院則依商業會計法論罪,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爲,王與廠商填制不實統一發票,明知違背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及地方自治規則,直接圖利自己及廠商,使自己獲得不法利益3055元,廠商獲得不法利益7000元犯罪事實。因此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王姓校長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