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被老師霸凌 畢業12年後反擊發文揭12惡行警示學弟妹

高雄王姓男子就讀國中時常被老師體罰、嘲諷,他畢業12年後積怨仍在,去年5月間,羅列導師當年12項惡行,在臉書發文「示警」學弟妹,老師不滿,認爲王公開她的資訊,對王提告違反個資法,法院審理時,法官傳王男同班同學作證,認爲他所言並非空穴來風,也不構成個資法,判王無罪。

判決指出,王男2011年從國中畢業,事隔12年後,他認爲國中導師常在課堂上霸凌同學,去年5月,王先拿老師照片成立社團「○○國中和○○○不敢辦臉書和粉專是在怕甚麼!?」

接着又在「爆怨公社」、「全臺欠錢不還黑名單」等臉書社團貼文,將畢業紀念冊上的導師照片、姓名公佈,羅列導師在他國中階段種種行爲。

王男發文指導師當年「向全班透漏家庭隱私」、「雙重標準」、「體罰學生半蹲」、「將不喜歡的學生排到最後一排」、「搶營養午餐」、「派超額寒暑假作業」、「整潔秩序沒得獎便施加壓力」、「在走廊罰站並靠着鐵欄杆罰寫國文註釋」。

還稱導師會歧視讀書不好的小孩「跟全班說書念不好就去念三國志,也就是三信、國際、立志」、「早自習要寫七八張考卷」、「單獨談話哄騙刪無名文章」、「把一位弱勢單親同學搞到沒畢業」,貼文羅列導師12項惡行,引起網友熱議。

被指控的班導師看到王男發文,見自己照片、姓名在網路上被大家討論,氣得對王男提告違反個資法,檢方偵查後,依法對王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稱他發文是希望別再有其他人受害,他以前被導師霸凌到害怕上學,寫的都是事實,盼大家警覺;王的律師也稱,王男行爲與公共利益有關,講的都是自身經驗,並非意圖損害導師利益。

雄院法官爲佐證王男說法,還傳喚王的3名同班同學作證,證實王男稱罰站、罰寫、半蹲、三國志、很多考卷、無名小站刪文、座位坐最後一排、沒有畢業等相關經歷爲真,雖用字遣詞較爲嚴厲,但並非全然空穴來風。

法官認爲,個資法需有意圖損害他人利益的主觀構成要件,審酌王男在貼文中提及「至少希望再也不會有學童變成她的犧牲品」,可見王男是在揭示導師不當行爲,而有警示、提醒其他人之意,且導師照片、個人資料本就不難取得,權衡全案情節,王揭露隱私內容有限,判他無罪。

霸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