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受教權」與「授教權」(林保淳)

重視學生的「受教權」,當然是絕對合理的,但是,教師應不應該也擁有「授教權」?以及可以擁有怎樣的「授教權」,是不是也應該多關注一下了?(示意圖/shutterstock)

近年來,臺灣的教育普遍強調學生的「受教權」,認爲學生在受教的過程中,擁有神聖而不可侵犯的權益,其中包括了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這些權益,都是必須立法加以保障的。從學生的立場出發,這當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這每一項權益的內容,涵蓋範圍都非常廣,任教的教師,往往在稍不留神下,就觸犯了相關的法規,經由學生、家長、議員,以及社會輿論的批評,每使得許多第一線的教師動輒得咎,在身心上都產生極大的壓力,在投鼠忌器之下,便索性「以不管爲管」,姑息放任,只要不惹禍上身,其他的就視而不見,見而不理,遂使得整個教育朝畸形發展,演變到如今全然喪失了「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的教育最終理念。

種植樹木,欲其順性發展,使樹幹挺立、枝葉茂密,從而成爲可觀、可賞、可用、可貴的植株,這當然是栽植樹木的目的;但是,其間從選用植株、育苗培土、澆灌施肥、去除蟲害,到修剪枝葉,在在都需要農圃工作者從旁施力,絕不可能隨隨便便撒下種耔、植下根苗,就可以達到栽植目的的。教育,在於「樹人」,教師就等如農圃工作者,太過於強調植株的本性,而不加以有效的管制,所教導出來的學生,會成長爲什麼的樣態,真的是很令人憂慮、懷疑的。

優秀的農圃工作者,是最清楚他所植栽的樹木,所需爲何、所缺爲何,且深知如何才能讓其所栽植的樹木長成他心目中理想的狀態的;合格的教師,理所當然也最清楚瞭解他所教導學生的天分、個性、習慣、程度、作爲,而可以因材施教,培育出優秀的學生的。優秀的農圃工作者,必須擁有廣泛的相關植栽知識,合格的教師,當然也必須擁有專業的知識學問,這是不必說的,但還不僅止於此,我們的教師通常都會被要求修習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的「教育學分」,事實上比農圃工作者更加難爲、難當。此所以樹木只需十年,而樹人需要百年的原因,其任重而道遠,當然是不言可喻的了。

不但如此,教師施教的工作,常是比農圃栽植更艱難的,因爲農圃工作者可以精挑細選,淘汰他認爲不適合種植的樹木,但教師必須「有教無類」,只要符合某些最低的標準,「吾未嘗無誨焉」,是沒有挑擇的權力的,而學生則個性、天分、程度、作爲參差極大,凡來到課堂者,都必須一視同仁、盡心教誨。

農圃工作者,可以依其主觀的意願,將他所栽植的樹木,修剪成他心目中理想的樣態,在他栽植的園囿中,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修剪枝葉時,他認爲該用幾號的刀剪、多大的鋸子,該修剪哪裡、該着重於哪裡,都是可以自由心證的,甚至爲了達到目的,還可以拔除、限制某些發展不良或可能妨礙其他樹木發展的根株。

但教師卻又不同,他們受到重重法令的限制,這個不行、那個不行,連稍微動一下刀剪,也必須被告知只能用小刀、小剪,而對一些可能妨礙其他同學的「受教權」的學生,更是無權置喙。農圃工作者有權管理他的園囿,那施教的教師,是否也應該擁有合理的「授教權」?

教師的地位,儘管已是大不如前了,但基本上還是一個向政府或私校支薪的工作,既然支薪,當然必須擁有足以擔任此一職位的知識學問及職業道德;同時,也應當擁有在他工作範圍中的管轄、作主的權利。課室,就是教師的園囿,在這個領域中,難道不能訂出一個合理的規範,要求學生共同遵守,而對若干可能妨礙到課室氣氛、秩序,甚至剝奪其他學生「受教權」的人,採取某些懲處的手段嗎?不能體罰、不能罰作運動、不能斥責、不能請離課室、不能約束其不當作爲,甚至,還規定了「不能當超過多少比率的學生」,否則就是霸凌、就是情勒、就是不適任,請問,難道教師連起碼的「授教權」都被剝奪殆盡了嗎?失去「授教權」的教師,真的能教導出優秀的學生嗎?

重視學生的「受教權」,當然是絕對合理的,但是,教師應不應該也擁有「授教權」?以及可以擁有怎樣的「授教權」,是不是也應該多關注一下了?

(作者爲退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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