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三次撤回IPO

【導讀】中超股份又撤回IPO申請,爲近五年第三次

中國基金報記者 南深

9月20日晚,深交所官網更新,因洛陽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超股份)、保薦人海通證券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根據相關規定,深交所決定終止其發行上市審覈。

中超股份從事無機非金屬材料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包括超細氫氧化鋁以及以特種氧化鋁、勃姆石等。裴廣斌、張金華被認定爲公司實際控制人,兩人合計控制61.61%的股份。此次公司原計劃募資12.4億元,投向五個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

中超股份的一個罕見之處在於,此次已是其第三次衝擊IPO失敗,且均爲主動撤回材料,如果算上更早的輔導備案,公司則已有四次IPO動作。審覈問詢環節,公司前次申報情況首當其衝成爲深交所上市委重點關注事項。

另外,2021年至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中超股份應收項目佔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爲 57.34%、55.18%、53.49%和103.44%,顯著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也被重點問詢。

前兩次爲何撤回?

中超股份這樣解釋

公開資料顯示,中超股份最早在2016年就進行過IPO輔導備案,但數月後終止;2019年6月,中超股份申報創業板上市,但很不幸被抽到現場檢查,公司隨即主動撤回上市材料;2020年10月,中超股份再啓IPO,這次換成了科創板,但次年又撤回了申請;2023年6月,公司第三度叩關,這次又換回創業板,直到如今再次撤回。

首輪問詢中,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前兩次申報撤回的具體原因,是否存在發行上市實質性障礙;前次申報科創板撤回後是否存在整改事項,結合經營情況、上市規劃及中介機構主要工作情況等說明在中介機構及主要簽字人員未發生變動、財務數據未發生變動的情況下,保薦人盡職調查及輔導用時超過1年半的原因。

從問詢回覆來看,中超股份稱首次撤回創業板IPO申請,系“計劃撤回後擬設立持股平臺向研發人員增資擴股,優化激勵機制”。而對於申請科創板第二次撤回原因,公司稱“2021年以來證監會和交易所進一步重申科創板定位,從嚴把關,經中超股份和保薦機構審慎評估,認爲公司的科創屬性不夠突出”。

除了前兩次撤回IPO申請原因,深交所還要公司說明前兩次申報與本次申報在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存在差異,並說明差異原因;及公司在主營業務、技術水平、客戶供應商結構等方面的變動情況。

中超股份表示,本次申請文件是根據自身業務的實際發展情況以及最新創業板招股書披露要求,在前次申報的基礎上,對公司整體情況進行了更新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與前次申請文件披露內容不存在重大差異。

最後,中超股份還被要求說明,前次申報科創板時披露了市場佔有率具體佔比,本次未披露相關數據的原因;本次招股說明書中產品性能優勢等部分使用的檢測數據與前次申報科創板時使用的數據一致,說明相關數據是否仍有效,能否代表公司與行業最新技術水平;說明本次申請文件是否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應更新未更新的情形。

應收項目佔營收比重高

公司稱具有合理性

財務數據看,報告期內(2021年到2023年),中超股份的營業收入分別是6.81億元、8.34億元和9.36億元,歸屬淨利潤分別是1.38億元、1.42億元和1.43億元,雖然增速不高,但整體穩定增長。

不過,中超股份的收入質量卻是一大問題。報告期各期末,公司應收票據和應收款項融資合計的賬面價值分別爲2.3億元、2.55億元和3.07億元;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分別爲1.09億元、1.21億元和1.39億元。各期應收票據、應收款項融資和應收賬款佔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爲 57.34%、55.18%和53.49%。這一比例遠高於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各期均高出了約20個百分點。

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票據結算比例較高以及應收款項佔收入的比例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慣例,是否放寬信用政策擴大收入;公司主要客戶對公司和其他供應商的信用政策和回款週期是否一致。

中超股份表示,下游客戶就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有一定的談判優勢,較多客戶通常要求以承兌匯票結算方式支付貨款,公司銷售回款中票據結算佔比約爲80%。公司在信用期內收到客戶支付的承兌匯票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間以6個月爲主,且公司只對部分信用等級較高票據以背書方式提前終止確認,導致公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應收款項融資合計佔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具有合理性。

中超股份還稱,該情況符合公司所在上下游行業結算特徵,不存在放寬信用政策擴大收入的情況。“報告期內,公司收到的票據出票方或承兌人信用等級良好,收到的票據均是基於真實交易,且爲與公司簽訂經濟合同的往來客戶,不存在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往來。”

編輯:艦長

審覈:木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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