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通報!有券商黨委書記行賄、員工向市政府副秘書長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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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國記者獲悉,中證協近期收集整理了近年來證券從業人員行賄犯罪、違規炒股相關案例,並於近日在業內進行了通報。據悉,此舉是爲落實證監會資本市場行賄行爲綜合懲戒機制和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行爲的工作部署,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中證協此次通報了6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以及7起違規參與股票交易的案例。在行賄犯罪典型案例,有券商黨委書記參與行賄,有券商從業人員向市政府副秘書長行賄,還有的爲拿下債券的承攬業務不惜行賄。

證券公司黨委書記行賄

陳某某,時任F證券公司債券銷售交易部總經理;胡某,時任F證券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周某,時任F證券公司副總經理;葉某,時任F證券公司債券銷售交易部副總經理。

2010年3、4月份,陳某某欲設立結構化理財產品,通過下屬與D銀行取得聯繫並與D銀行金融市場部總經理湯某某、副總經理黃某某洽談達成合作意向。湯某某、黃某某向上級鄧某某彙報後,經D銀行業務發展委員會決議,設立了某5號理財產品。之後,F證券公司以資產管理部的名義與D銀行簽訂了投資顧問協議,陳某某分配給D銀行400萬元次級份額,分別由鄧某某等人購買。

之後,又以此模式設立了某6號理財產品,黃某某與陳某某溝通,最終獲得1200萬元次級份額,分別由鄧某某等人購買。

經鑑定,通過兩個理財產品,鄧某某共獲益595.37萬元,湯某某共獲益380萬元,黃某某哥哥獲益390萬元,陳某某獲益2049.86萬元。

2010年5月,陳某某推薦時任L省農村合作金融結算中心主任、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宋某某認購某5號次級理財產品,獲利307.68萬元。宋某某意識到理財產品能有高額收益,遂繼續向陳某某索要理財產品次級份額,陳某某提出讓宋某某在某6號理財產品建倉時提供幫助,宋某某同意。

在宋某某的安排下,省聯社於2010年9月16日、17日之間將其自持的五隻債券(面值共4億元),以低於中債估值的金額賣給陳某某發行的某6號理財產品。經鑑定,給省聯社造成損失657萬元。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自陳某某處收受、索要四個理財產品次級份額,爲陳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共獲利1707萬元。

2010年5月至10月,G證券公司先後承銷了五隻一級市場債券,G證券公司原副總裁孫某某與G證券公司原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侯某某等人商議,決定銷售該債券時向分銷商索要回扣即溢價分銷,由侯某某執行。F證券公司債券銷售交易部副總經理葉某得知此事後,將該消息告訴了陳某某,陳某某向時任F證券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胡某、時任F證券公司副總經理周某作了彙報,二人同意支付回扣獲取債券。

最終,F證券公司分銷該五隻債券共獲利1.04億元。其間,陳某某指令葉某與侯某某聯繫返回扣款事宜。經鑑定,F證券公司返給孫某某等人回扣款共計7681萬元。

本案中,陳某某在擔任F證券公司債券銷售交易部總經理期間,爲謀取單位及個人不正當利益,給予宋某某、鄧某某等人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胡某、周某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爲謀取單位不正當利益,同意陳某某等人給G證券公司孫某某等人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葉某作爲F證券公司債券銷售交易部的副總經理,爲謀取單位不正當利益,給予孫某某等人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陳某某犯職務侵佔罪(案情略)、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並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胡某犯對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情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並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周某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情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並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葉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向市政府副秘書長行賄

關某某,時任H證券公司職員。

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關某某作爲H證券公司爲J省P市發行城投債的承攬人,在P市兩期城投債發行完畢後,爲感謝時任P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市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經理易某某在發行城投債期間的幫助,與財務顧問劉某某(另案處理)商量,由劉某某從獲得的人民幣189萬元的財務顧問費用中給易某某好處費人民幣60萬元。

2010年M市某房地產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要開發某旅遊小鎮,在M市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人民幣5億元。同年,經時任M市財政局融資管理辦公室主任的潘某某(另案處理)聯繫,關某某與劉某某合夥以H市某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與M市某房地產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擔任貸款財務顧問,並收取相關財務顧問費用。2012年7月在M市某房地產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財務顧問費用後,爲感謝潘某某的幫助,關某某、劉某某送給潘某某人民幣4萬元。

本案中,關某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爲構成行賄罪。鑑於關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

關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爲承攬債券行賄300萬元

劉某某1,時任A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機構融資部職員。

劉某某1於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期間,在承攬相關債券發行業務時,爲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競爭,順利承攬T市某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市某集團”)的公司債發行業務,承諾給予時任該公司財務總監兼財務金融部部長吳某好處費人民幣300萬元。2015年12月,在吳某和時任T市某集團董事長黃某(已判決)的幫助下,T市某集團未履行董事會審批程序,即由A證券公司以高於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銷費承攬到該公司20億元人民幣的公司債發行業務。債券承銷發行成功後,劉某某1爲兌現事前承諾,送給吳某人民幣共計300萬元。

本案中,劉某某1爲謀取不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行賄罪。劉某某1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八萬元。

爲承攬上市業務行賄245萬元

王某某,時任E證券公司投行事業部董事總經理。

2008年初,王某某爲能夠承攬到Q省P集團的整體上市業務,找到時任Q省P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某1尋求幫助並許諾事後會對其表示感謝。

2008年5月,王某1在未履行有關招投標等程序的情況下,就確定王某某代表E證券公司承做P集團整體上市業務。同年9月,P股份與E證券公司簽訂了3500萬元的獨立財務顧問協議。2009年上半年,爲了感謝王某1在承攬P股份整體上市獨立財務顧問業務中給予的幫助,王某某分兩次送給王某1人民幣245萬元。

該案中,王某某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245萬元,其行爲構成行賄罪。王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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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林麗峰

校對:楊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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