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的對象是合夥人,但是,合夥人的出資的對象不是合夥人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衆號第518篇文字

合夥的對象是合夥人,但是,合夥人的出資的對象不是合夥人

最近有位客戶和我說起這麼一種情況,是說他遇到過一些企業老闆,對於投資這件事情有時還是有點概念上的問題。什麼情況呢?就是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事情:向一家比較看好的企業以投資爲入夥的形式投入了一筆資金,當這家企業經營狀況不好時,這些投資的人就向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要注把自己當初投入的資金給還回來。

人是分圈子的、分地域的。上面說的這種事情可能在投資圈裡不可能會發生,但在其他的圈子裡發生這樣的情況,我一點兒都不奇怪。關於商業、投資、法律、財務這些方面的理念,人和人的差別太大了。所以,用一種心理預期去處理和對待所有人,是會出問題的。

想一起合作或合夥時,想入股或參股時,你以爲他應當是這麼想的,但是,他卻以爲你應當是那麼想的。其實,好多的矛盾,最初的起因可能就是這個。

比如說合夥這件事情,總有人習慣於拿着一份叫做合夥協議的文件,然後請我給他們修改一下或把把關,這其實讓人很困惑。我也不說什麼法律上的道理,我就打個比方吧。

在很久很久以前,文化普及還不高的時代裡,有一種行爲,叫做代寫書信,就是請人代筆給自己遠方的親人寫封信。這種代寫書信,有時還可以成爲一種職業。通常來說,代寫書信的人,是根據委託人的口述,然後將文字稍作整理寫下的。

假如,我是代寫書信的人,有一位客戶來找到我,從他的口袋裡拿出一封別人給家人寫的信,說請我修改一下或把把關,然後他就走了,走的時候還回頭笑着對我說:“明天上午9點前能把修改稿給到我吧”。

這件事情有多麼荒謬呢?我怎麼修改呢?我怎麼知道寫信人和收信人是什麼關係,怎麼知道是感情較深還是較淺,怎麼知道是找家人借錢還是要給家人送錢,是寫信求得安慰還是主要想安慰家裡人,等等。一句話,我不知道事情的真情,我不知道細節的需求,這個代寫書信是寫不好的。

如果非得這樣修改的話,那麼可能我只能做2件事情:一是看看有沒有錯別字和語法錯誤,二看有沒有違反法律的言語。其實,這就是相當一部分公司裡對法務的理解和實際使用情況,公司領導對法務的使用僅限於“代寫書信”的層次,甚至連“代寫書信”的層次都沒有到,只不過是“代爲修改書信”的層次。

那麼,合夥,首先要請你的法律顧問關注什麼呢?

合夥,顧名思義,當然是首先要關注人,關注你的合夥人。

假如想要合夥,記住,合夥的對象不是這家合夥企業,而是這家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因此,你其實根本不需要去自己起草一份合夥協議,更沒必要去找朋友借一份他們的合夥協議,或者上網去下載一個合夥協議。最重要的事情,是要彙總所有的合夥人關於合夥的真實意思。你可以自行徵集所有合夥人對於合夥的具體想法,如果不太擅長這個的,那麼可以找法律顧問協助進行。

只有將所有合夥人的真意都徵集起來,纔有可能有針對性地起草一份關於合夥的討論性質的協議。

法律顧問和法務,在諮詢時可能有這麼個特點:服務質量的層次,取決於客戶提問的水平和層次。只給個文本讓法務修改,法務只能做文字工作,最多再看有沒有違反法規,只能到這個層次了,法務不可能憑空想弄出一個適合當事人的合同或協議。

合夥的對象,是合夥人。意味着你不可能單獨去擬定一份有關合夥的協議。原則上來說,合夥協議的具體內容的形成應當是合夥人一起商議形成的。假如在一個普通合夥中,有一個合夥人可以隨時決定合夥的所有的內容,那麼這是一個假合夥,或者說是一個質量很差的合夥。所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合夥協議的起草也最好是合夥人一起開會來進行的。當然,爲了效率,建議要請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內部法務進行主持。

合夥的對象,是合夥人。也意味着,在你打算要入夥某家合夥企業的時候,重點要考察的是核心合夥人的信用、能力、水平和承諾,而不是將重點放在這家合夥企業當下的靜態財務指標上。當然,這裡面也有很多的技巧和經驗,這裡就不一一細說了。舉個例子。

在市面上有這麼一種情況,本來投資入夥一家合夥企業,其中很大的動力因素是看中了其中一名核心合夥人的資歷、能力和背後可能帶來的資源。沒想到,投資入夥沒多久,那個自己看中的核心合夥人,他退夥了。這種糟糕的投資體驗,也是因爲經驗不足所造成的。有經驗的,在入夥時會要求取得這位合夥人的某種帶有法律性質的承諾的。

合夥的對象,是合夥人。從另一角度看,合夥人之間的關係管理的重要性,至少不應當低於對業務管理的關注。任何長期沒有共同管理關係的人,從實質上來說就不是合夥人。一個完善的合夥關係,是要儘量避免這類合夥人的存在。

合夥的對象,是合夥人。這句話還有一個重要的意義。那就是在合夥時,要把“合夥”與“投資”這兩件事情區分開來,不要混在一起談。只要你混在一起談,談到最後一定是一團亂麻的感覺,扯不斷、理還亂。

合夥,是和人合夥。投資,是向企業實體投入資金。這也是本文的題目。(發現我繞回主題了)。你看,這兩個概念的對象都是不同的,你怎麼可能把他們混在一起談?

什麼叫混在一起談?比說,投資多少就能當合夥人。再比如說,合夥人必須要投多少資。這些說法,表面上看沒有大錯,但是卻是一種會導向錯誤方向的思想起點。

依照法律來說,將投資與合夥直接聯繫起來的,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就是以出資作爲入夥的主要條件。但是,要知道,這個“有限合夥人”是沒有參與合夥管理權的,他就是一個投資和獲取相應合夥收益的角色,這更像是買理財產品的消費者。我在前兩年寫的《合夥——強強聯合的不二選擇》一書中,就曾經有過一個論點,那就是:有限合夥人,不算是真正的合夥人。

回到普通的合夥關係中,假如你的思想起點是“投資多少就能當合夥人”,這種想法會潛移默化地讓你把合夥的對象從“合夥人”這裡移開,轉去關注投資數額。這種情況下,就特別容易選擇不合適的人進行了合夥。這,纔是合夥最大的坑。

最後,再說一下合夥人的出資的對象不是合夥人。那麼,合夥人的出資對象是什麼呢?

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沒有成立合夥企業的民間合夥。這時候,依照民法的規定,假如有共同出資的行爲,這筆資金應當屬於全體合夥共同所有。這個共同所有,並不是個人所有的簡單相加,而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關係,並不單獨屬於任何一個合夥人。

第二種情況,更常見,就是成立合夥企業。這時候,依照法律規定,合夥人的出資對象是這家合夥企業。這裡的關係,和有限責任公司裡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是基本相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也是給到公司某個股東名下的,而是投給公司的。這筆錢從股東名下轉到公司的名下,記錄在公司的財務所有之下,屬於公司的財產。同樣的,合夥人的出資,也是將個人財產轉成了合夥企業的財產,並不是轉給了其他某個合夥人。

2018年時,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二審案件,名叫“上海金元百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糾紛案件”,其中就有類似的一個合夥人要求另一個合夥人退還合夥出資的情節。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認爲:

不過,話也說回來,有時候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明白這個法理。很多人總感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是給到了了某個對合夥企業有控制的合夥人那裡,因爲信任是從那個合夥人那裡來的。其實,從情理上,這也不能算是完全錯誤,只是沒有上升到法律理解的層次。爲了避免這類未來退夥時要求某個合夥人退還投資款的事情發生,最簡潔的辦法,是事先重點說明,並且在協議中明確寫入。也許很難解釋明白,但是一定要寫明白,這樣才能減少這類事情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