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當場死亡!死亡後果自擔!

都說“酒逢知己千杯少”

但近年來

因共同飲酒後有人發生意外

同飲者被起訴索賠的案件並不少見

只要有人酒後出事

同飲者就一定會被追責嗎?

請看安徽這起典型案例

法院是怎麼判的

2023年6月的一天,58歲的胡某,約來朋友許某、倪某等朋友相聚。當日中午, 胡某熱情“做東”留朋友吃飯喝酒,三人一高興喝了約2斤白酒, 期間,倪某有事中途離開。酒局散後,胡某自稱要出門有事,許某便一同前往。

資料圖

當日13時左右,胡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載着許某沿蕪湖市內一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某路段處時,意外在一瞬間發生了。胡某酒後恍惚,車子一歪撞向路邊的金屬隔離護欄,胡某當場死亡、許某受傷。

經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胡某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近240mg/ml,胡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胡某子女悲痛之餘,認爲父親車禍去世,同飲者要承擔責任。 經過協商,許某就胡某的死亡與胡某子女達成賠償協議。

2023年9月,胡某的子女訴至蕪湖無爲法院,要求法院判處同飲人倪某及無爲市交通局,共同賠償兩原告各項損失款共計9萬餘元。

無爲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爲

親朋好友相聚共同飲酒,本是情誼行爲,正常範圍內的適量飲酒,並不違反公序良俗。但作爲每一個成年飲酒者,應當對自身酒量、身體狀況及酒後駕車的嚴重後果有清醒的認知並負責。本案死者胡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飲酒帶來的風險應當具有預見性,但其未能自我加以控制,放任這種風險的存在而酒後騎行電瓶車,其造成死亡後果依法應當自我擔責。

原告胡某子女主張由共同飲酒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舉證證明共同飲酒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如共同飲酒人有強制性勸酒行爲等。但本案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且被告倪某在喝了約2至4兩白酒後中途先行離開,其時,胡某所飲的白酒量未超過其正常酒量,沒有達到需他人照看、救助的危險程度。

被告無爲市交通局並非本案事發路段的管理者,其訴訟主體錯誤。無爲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各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審理判決,打破了世俗“誰受傷誰有理”“誰死亡得賠償”的不當觀念,通過查清真相,免除了無辜同飲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朋友聚餐飲酒,只要做到飲酒適量,不要過度勸酒,對於醉酒朋友,要盡到照顧輔助護送義務,避免酒後駕車。

來源:大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