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要求潛在買家不得僱用花旗員工 金管會介入調查
目前外傳進入第二輪競標的潛在買家,有中信、國泰、臺新、星展、凱基等銀行,由於花旗傳出要找買主已大半年,因此心情七上八下的花旗員工已陸續開始在金融圈找新工作,如今上述的合約,等於是封殺這些員工想在金融業重新開始的機會,尤其是金融潛在買家們深怕得罪花旗或違約,使上述對花旗員工找工作的「後遺症」已經出來,主要有7種類型,包括:1、在極短時間要求花旗員工一定要同意簽署,否則之後無法聯絡;2、正在洽談過程中,突然被告知無法續談,因爲已和花旗簽約;3、要求必須先離開花旗,才能面試;4、要求先離職一個月再給offer letter,以規避和花旗簽署的合約;5、對花旗求職者,多以「現在不方便」回覆;6、願意冒險面談的頂多是高階主管,中低階的花旗人則完全沒有機會;7、除非國外總行能作例外處理,否則不能僱用花旗員工。
根據全金聯所掌握的同意書內容,花旗要求參與實地查覈的銀行均必須同意,在簽約該同意書的三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招募或僱用花旗的人員爲正式員工、顧問或獨立承包人員,亦不可鼓勵員工取消和花旗之間的僱用關係。全金聯質疑,即使是勞基法所規定的「競業條款」也頂多2年,而花旗要求3年,而且即使潛在買家後來沒得標,也必須遵守,要求太嚴苛之外,更傷害員工向優質金融業者找新工作的機會。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指出,花旗向潛在買家要求訂定的這道「密約」,已經違反了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同時也違法了民法71、72條的規定;對此全金聯進而指出,花旗經營高層雖然在內部員工說明會上表示上述的條款「僅限於惡意挖角」,但員工私下透過管道所拿到的文件內容字面意思卻顯然不同,金管會應該要求花旗及其他潛在買家把簽約文件交出來檢視,看看是否條款的文字內容實際已經限縮了絕大多數的花旗員工向其他金融業者尋求新工作的權益。
全金聯進而引述法規說明,民法71、72條規定,即使是法律行爲(指花旗與潛在買家雙方簽定的承諾書及意向書),但倘若裡面的要求有違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險者,仍屬無效;全金聯也指出,目前金管會已針對花旗和潛在買家訂定的承諾書、意向書等內容進行調查,倘若真有訂定這種對員工的「不平等條款」,金管會應要求花旗與締約的銀行解除該條款,甚至應該以此來重新檢視是否同意花旗的業務讓售計劃,才能讓花旗員工的就業權益,不受到這種「不平等條款」的損害。
花旗今日亦以董事長莫兆鴻的名義發出最新的員工信,向員工信心喊話,包括也主動提及近來在社羣媒體裡提及的對於花旗員工轉業限制爲「不正確」消息,並且指出,先前就已陸續有花旗同仁轉戰到其他金融業:「可見公司不會妨礙員工的職涯規劃。」但在花旗最近與業者簽署的「意向書」流出之後,許多員工對此已高度質疑,再加上面談工作臨時遭喊「卡」的員工越來越多,更啓人疑竇,對此員工亦高度不滿,接下來金管會將如何處理,不僅花旗內部,金融圈更是高度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