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可以「無預警」裁員嗎?

華視近期裁員,據表示僅以口頭告知員工,被視爲無預警裁員,引發爭議。(圖/記者莊喬迪攝)

律師吉他/由雷皓明律師主持,用簡單、親切的語言分析新聞時事法律議題,提供實用的法律小知識。

據報載,華視在22日裁員共計10人,而根據華視工會的說法,是用「你明天就不用來上班了」的這種方式,無預警裁員。僱主可以無預警裁員嗎?勞工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僱主不得無預警裁員,依法必須給予「預告期間」僱主解僱員工,除非有勞基法第12條的法定事由,否則原則上都要給予「預告期間」,也就是應提前告知解僱。而勞工的年資越高,僱主就應該越早跟勞工說。依照勞基法第16條,工作超過3個月但未滿1年,僱主應該在10天前告知勞工「我要解僱你」;解僱工作1年至3年的勞工,則應該在20天前告知;解僱工作3年以上的勞工,則應該在30天前告知。這樣的規定,是考量勞工對特定工作與僱主已經產生依賴性,難以輕易轉換跑道,因此要求僱主給勞工一點準備時間,不至於立刻流離失所。不僅如此,預告期間內勞工還可以請「謀職假」,也就是在工作時間外出找工作。

舉例來說,A僱主打算在5月30號解僱已工作一年半的B,A在5月10號告訴B:「請你另尋他處工作」。則在5月10號至30號的時間內,B可以在上班時間跟僱主請「謀職假」來找新工作謀生。而這個謀職假是「有薪假」,即便B在上班時間找工作,A還是要照付工資。僱主違法不提早告知,應加付工資如果僱主違法、沒有提早告知勞工,學華視一樣叫你當場走人,僱主應該要加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作爲勞工的保障。舉例來說,如果A僱主應該在10天前告知B解僱卻沒有告知,就應該付10天的工資給B;如果A應該在20天或30天前告知,就應該付20天、30天的工資給B。如果僱主不提早告知解僱,又沒有加付工資給你,你可以先向各地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的聲請,透過主管機關力量來幫助你討回公道;假如還是沒辦法解決,那麼起訴或許會是最後手段。說到這裡,或許你會有個疑問:僱主違法不提早通知解僱,沒有罰則,只要付錢就好,那不就是讓僱主花錢解決一切嗎?我必須說,這樣的說法可能也沒有錯,實務上許多企業也確實寧可付工資,也不提早預告解僱。但從權益上來想,僱主提早告知,確實能讓你多領10~30天的工資,但你畢竟還要上班,如果要找工作還要另外請假;而僱主不提早告知、直接加付工資,也是讓你多領10~30天的工資,拿到的錢是一樣的,但你不用繼續上班,還能夠全心找新的工作。單就薪資與時間來說,或許僱主不提早告知反而是對勞工來說比較有利的。但如果把權益放大一點來看,公司能給的不只是薪資與時間,還有其他的福利措施(例如年終、員工優惠甚至宿舍),而提早解僱也會影響勞保年資,說真的也不是對勞工毫無壞處。跳脫權益來說,畢竟都在同個地方上班那麼久了,某天突然被告知「明天不用來了」,不僅是讓人有頓失生活重心的感覺,還有種侮辱的感覺:難道自己是呼之而來、揮之則去的存在嗎?

勞工是勞工,但勞工也是人。我想到僱主是否提早告知,也許不是錢的問題,而是人與人相處的基本尊重。

熱門點閱》►如何看韓市長的選舉經費「上限」?►看更多【司法人權】相關評論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贊!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專頁。以上言論代表本網立場,《雲論》提供公民發聲平臺,歡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請點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