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空污抵換新規定!環境部刪除離島措施
環境部今日發佈修正「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爲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除了明訂抵換來源地點優先順序,也刪除離島抵換措施。(本報資料照片)
只要開發案進入環境部環評審查程序,開發單位須協助既有公私場所改善空污,以抵換開發案新增的空污,環境部去年開放改善離島空品作爲空污增量抵換的來源,但因外界認爲離島減量對改善開發當地空污助益不高,環境部今日公告相關原則,已刪除離島抵換措施。
依照現行規定,開發案進入環境部環評審查程序,開發單位須針對開發案衍生的空污淨增量,出資協助既有公私場所改善空氣污染,以取得一定比例的污ㄅ染減量抵換額度。
去年起,環境部開放協助離島執行空污減量,作爲開發單位空污增量抵換來源,不過環境部今年10月1日修正發佈「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爲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卻刪除了離島抵換措施。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長張順欽解釋,當初考量部分污染物從離島吹向臺灣本島,如果改善離島排放,對提升臺灣本島空品也有貢獻,纔在去年新增離島抵換措施,但因外界認爲此舉對改善開發案所屬縣市空污助益不高,環境部本次刪除該項措施。
此外,環境部本次修正原則2大重點,包含新增工廠開發執行的空污增量抵換,優先以工廠減量爲優先、抵換來源地點優先順序及比例。
大氣環境司副司長張根穆說明,本次修正原則明定抵換的優先順序,開發案屬固定污染源,應優先以固定污染源進行空污增量抵換,舉例而言,開發工廠應優先協助開發範圍外的工廠減排,像是將燒煤鍋爐換成燒天然氣鍋爐等,抵換不足,才能採用老舊車輛汰換、逸散源減量及其他減量來源。
張根穆表示,該項原則亦新增規範空污增量抵換來源地點優先順序爲同縣市、同空品區、鄰近空品區上風縣市,以及抵換比例爲同縣市1:1.2、同空品區1:1.3、鄰近空品區上風縣市1:1.4,落實開發污染就近抵換。
他舉例,假設開發案位於臺中市,空污淨增量爲100噸,應優先選在臺中市執行空污增量抵換120噸,其次依序是位於同空品區的南投、彰化;鄰近空品區上風縣市包含新竹、苗栗、雲林、嘉義、臺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