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忘帶鑰匙請鎖匠開門行竊 女賊被逮竟稱回來「找老公」

28歲的羅姓女子謊稱忘記帶鑰匙請鎖匠開門行竊莊姓男子的財物,被臺南地方法院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28歲的羅姓女子謊稱忘記帶鑰匙,找來楊姓鎖匠開啓莊姓男子的住處大門後,竊取放在客廳沙發上內有現金1萬元的皮夾及2支手機,卻被剛好返家的莊男撞見報警逮獲。偵訊時,羅女雖辯稱12年前住在該處,此次回來是要「找老公」,1萬元也是她放在皮夾內的,但因莊男並不認識她,一審仍依侵入住宅竊盜罪處刑6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今年1月10日羅女謊稱忘記帶鑰匙,找來楊姓鎖匠開啓莊姓男子位於臺南市東區的住處大門後,竊取莊男放置在客廳沙發上內有現金1萬元的皮夾,以及放在桌上的手機2支及充電線 1組。

不料,正當羅女得手尚未離去時,莊男正好返家發現大門被反鎖,立即報警到場逮獲羅女,並扣得現金1萬元、手機2支及充電線 1組等贓物。

偵訊時,羅女雖坦承請鎖匠開門進入屋內,以及拿取現金、手機及充電線等物,但矢口否認竊盜。她辯稱,以前住在該處,一直住到16歲才搬走,此次回來是要找她老公;至於1萬元則是她6年前放在皮夾內的,手機與充電器只是拿來看一下而已。

不過,羅女的說詞卻讓屋主莊男大爲傻眼,還說根本不認識對方。楊姓鎖匠也指證說,羅女以忘記帶鑰匙請他開鎖,他不疑有他才前往開鎖,並不認識羅女。

臺南地院簡易庭審酌羅女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認定她以不正當的方法,侵入他人住宅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但因事後已經返還竊得財物且坦承犯行,經考量財物的價值及所生危害,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