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業者看網紅查稅 四難題待解
會計師強調,網紅和頻道主可能從多種平臺獲利,獲利來源多元,課稅時須先處理所得類別問題,例如從社羣平臺取得的廣告分潤是屬於營利所得、權利金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應先達成一致性的見解。
會計師說,所得類別也涉及後續成本費用列報,舉例來說,按《所得稅法》執行業務所得者的列報容許度相對寬廣;權利金所得者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但薪資所得僅限特定費用減除,以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最難的是查覈方式,即稅源掌握途徑,目前主要平臺大多設於國外,稽徵機關很難向其調帳查覈或要求提供合作成員名單,且網紅多數非使用真實姓名,查覈收益時難度會倍增。
會計師說,若網紅或頻道主成立公司,或隸屬網紅行銷公司,國稅局查覈相對容易;就各種收入而言,廣告主若針對網紅列報代言等行銷廣告費,國稅局有機會反推追稅,但如提供住宿、機票等回饋,就很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