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與電動車碰撞,1人當場死亡!雲南省永平縣1·22交通事故查明

近日,永平縣政府公佈《永平縣博南路與老320國道交叉口“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據報告顯示,2024年1月22日18時15分,永平縣博南鎮博南路與老320國道交叉口處發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工作。

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車輛、痕跡、屍體的檢驗鑑定,以及對事故原因綜合分析,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永平縣博南路與老320國道交叉口“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當事人情況

楊**,男,38歲,持有“B1B2”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狀態:正常,肇事時駕駛雲S2**49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該事故中未受傷。

陳**,女,43歲,持有“E”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狀態:正常,駕駛證檔案編號:532***230,肇事時騎行昆明17***90號電動自行車,在該事故中死亡。

(二)車輛情況

肇事甲車爲紅巖牌雲S2**49號重型自卸貨車,車輛型號:CQ33****VG426L,車輛識別代號:LZFF31X6*****4826,發動機號:19T*****557,車身顏色爲:紅色,使用性質爲:貨運,肇事時由楊**駕駛,該車在該事故中受損。

肇事乙車爲臺鈴牌昆明17***90號二輪電動自行車,車輛識別代號:585*****9268018,該車於2017年02月註冊登記爲田**所有,肇事時由陳**騎行,該車在該事故中嚴重損壞。

(三)道路情況

現場位於永平縣博南鎮博南路與老320國道交叉口處,該路段爲十字交叉口,路面性質爲乾燥瀝青路面,南至永平縣城,北至新城,東至新橋,西至曲硐村,路口有交通信號燈及標線控制,無隔離設施,視線良好。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01月22日,楊**駕駛雲S2**49號重型自卸貨車(空車)沿永平縣博南鎮博南路由南向北行駛,18時15分許,行駛至博南路與滬瑞線交叉口處右轉駛入老320國道過程中,碰撞碾壓陳**騎行的(昆明17***90)號二輪電動自行車,造成陳**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李某波駕駛機件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超速行駛、不按規定會車的違法行爲,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波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參數的違法行爲,該行爲雖是違法行爲,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張某華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因避讓道路東側遺留砂石過程中而不按規定會車的違法行爲,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質

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車輛、痕跡、屍體的檢驗鑑定,以及對事故原因綜合分析,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楊**行經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右轉彎過程中未注意觀察讓放行的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陳**在該事故中無造成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爲。

楊**行經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右轉彎過程中未注意觀察讓放行的直行車輛先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上述違法行爲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建議認定楊**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陳**無事故責任。

(信息來源:永平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