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絡經濟自救!花蓮發放3000元振興券 時間、條件一次看
花蓮縣政府訂10月12日起發放振興券,視同現金,在縣內消費使用,盼刺激震後經濟。(花蓮縣政府提供/王志偉花蓮傳真)
0403花蓮地震衝擊地方各行各業,觀光低迷,縣府編列10億元經費,規畫發給縣民每人3000元振興券,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展開後續作業。今天敲定發給時間,將於10月12日9時起至10月18日17時止發放,振興券爲有價證券,可視同現金在縣內使用,須在2025年2月28日前消費用完。
縣府說,爲讓振興券發放作業順利安全有效率,10月12、13日將於各鄉鎮市村裡發放所發放;10月14日至18日民衆可於鄉鎮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點領取。
可領取資格,以今年地震發生時的4月3日爲基準日,基準日已設籍於花蓮縣的縣民、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籍,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籍配偶、基準日已出生未及列冊設籍的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縣府提醒,滿18歲須帶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正本及印章領取,也可依規定委託代領;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爲領取,詳細領取事項可到花縣府官網查詢。
縣府表示,0403地震後又有餘震與颱風,對於花蓮縣整體產業遭受衝擊,對外道路遇豪大雨就斷,影響遊客花蓮旅遊意願,縣府在財政不寬裕的情況下,爲促進經濟發展及提升消費動能,編列10億元將發放振興券,並推動多項振興方案,盼能復甦經濟產業。
縣長徐榛蔚表示,透過振興券促進更多消費,振興券爲有價證券,不僅消費者實際運用可增加買氣,商家收取振興券後亦可再靈活運用,使其再次、多次的流入市場,增加滾動性與循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