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菲貓揹包「眼睛一直閃」竟是惡男竊聽妻女 女告前夫結果曝
▲桃園市戴姓男子趁探視2名女兒時在揹包偷裝竊聽器,後來因竊聽器燈光閃爍被察覺,前妻怒而提告妨害秘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戴姓男子與妻子感情不睦,去年4月間偷偷在女兒的加菲貓揹包裡安裝竊聽器,希望偷偷錄下妻女的言談舉止,後來妻子察覺女兒揹包常常閃爍燈光才驚覺被安裝竊聽器,一怒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戴男坦承裝竊聽器但否認竊聽,法官審結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談話罪,處拘役50日,扣案竊聽器2個均沒收,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戴姓男子於去年4月5日,在未獲妻子同意下,趁機在2名女兒加菲貓造型揹包安裝竊聽器,並開啓錄音模式,企圖竊聽女兒與前妻非公開言論與談話內容,後來前妻察覺2名女兒揹包常發出不明燈光,仔細檢查後居然被安裝竊聽器,憤而報警提告,檢方調查後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而兩人也在此事後離婚。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戴姓男子坦承裝設竊聽器2個在未成年女兒之加菲貓造型後背包內,但又否認有何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之犯行,辯稱「竊聽器不是我的,我連竊聽器有什麼功能都不知道」。
法官調查,被告於去年4月5日下午5時20分前在未成年女兒之加菲貓後背包之眼睛內部各裝設1個竊聽器,竊錄告訴人與未成年子女在車內之非公開言論、談話,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及地院審理時之指訴相符;法官認爲,被告裝設之竊聽器2個均黏貼於未成年子女所背之後揹包加菲貓眼睛內部,若非發現竊聽器之閃爍燈光,一般人難以察覺之隱密位置,顯有不欲使人察覺之意,被告明知其所竊錄者系非公開之言論、談話,且該行爲法律所禁止,具有妨害秘密之主觀犯意至爲灼然。
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於行爲時仍爲配偶關係,無故竊錄告訴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非公開言論、談話,對造成告訴人之隱私權及心理侵害非輕,衡量其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獲得諒解;審結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談話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