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來就是婆家人須事事聽從 太悲催!慘當生育工具不忍了
被要求嫁來就是婆家人,須事事聽從,還慘被當生育工具,女子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婚後育有1名小孩,不料,阿國認爲小萱婚後就是婆家的人,必須事事聽從婆家意見,不僅被婆婆要求煮飯,甚至要手洗衣服,阿國也認同這樣的傳統觀念,要求她不可經常回孃家,下班要趕緊回家煮飯。小萱承受種種壓力被迫搬回孃家,雙方分居迄今,小萱選擇不再隱忍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雙方在2021年結婚後,阿國一再辯稱相處和睦,單純只是意見不合,但這都只是阿國自我美好的想像,阿國無視她與婆家相處壓力,她多次對提及希望搬出去,雙方可在外租屋居住,藉此修補感情,但阿國雖口頭答應,但總以找不到適合租屋處搪塞,還固執己見不願溝通。
小萱表示,阿國還對於她與孃家關係密切感到不悅,甚至充滿敵意,在她返回孃家住時,還向她表示,「妳越是喜歡回去,我越是不想去」。阿國還僅將她當成「生育工具」,在懷孕時不知體諒甚少聞問,就連她發生車禍受到驚嚇,阿國也態度冷漠未探視、關心,更無情地說「住孃家就不是他的責任」。
雙方分居當時她已懷有身孕,但連產檢多是由她的家人陪同,阿國甚少陪伴,還冷淡表示,「不住在婆家就不歸我管,要不要回來依照妳的想法」,讓她對婚姻感到心灰意冷,原本以爲小孩出生後就會有所改變,不料,就連生產後離開月子中心,聘請月嫂到孃家照顧,阿國也僅來見過她1、2次。
而婆婆跟公公還到她任職的國小,對她無情批評,並且刻意中傷名譽,她向阿國反應此事時,他卻是充耳不聞。此外,雙方離婚調解時,阿國也表示離婚的條件是要她放棄小孩的親權,以此作爲要脅,罔顧小孩利益。
法官審酌,雙方各自生活已形同陌路,且均無改善或挽回婚姻之行爲,彼此對婚姻無法繼續維持,均有可責之處。日前依法判決,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爲有理由,自應准許。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但由小萱擔任主要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