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普法】非法捕獵野生鳥,獲刑淪爲“籠中鳥”

國家法律明確禁止非法捕獵野生動物,可偏有一些不法分子爲了蠅頭小利,將自由自在的野生鳥變成“籠中鳥”販賣,最終將自己“捕”進了法網。

2023年5月,被告人賴某某、任某某以販賣爲目的,先後在寧國市某禁獵區採取上樹掏窩的方式抓捕鳥類共計86只,之後出售給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經鑑定,被告人非法捕獵的鳥類系暗綠繡眼鳥,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經審查,被告人賴某某、任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近日,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賴某某、任某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普法

1、什麼是“禁獵區、禁獵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禁獵區、禁獵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措施予以保護。寧國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規定,寧國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爲禁獵區域,全年爲禁獵期。

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2、什麼是“三有”保護動物?

“三有”保護動物是指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三有”保護動物名錄共收錄野生動物1924種,包括斑鳩、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

3、非法狩獵將面臨的刑事及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的,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非法狩獵除受刑事及行政處罰外,還需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爲,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要從賴某某、任某某的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訓、引以爲戒。野生動物屬於國家自然資源,保護野生動物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任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爲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以身試法者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還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