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歸還失主 報酬上限3成改爲1成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法院法制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民法條文修正案,過去撿到遺失物原本可以向失主請求3成報酬,修改爲1成,而且不得向低收入戶者等特殊境遇家庭請求報酬。

近年來多起因民法規定,撿到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而且最多可要求遺失物價值的3成報酬引發爭議,因此多位朝野立委對此提出修法。

法務部次長明堂表示,索討遺失物價值3成是上限,通常比較低。法務部贊成降低索取報酬數額,但不同意刪除條文,否則也可能造成拾得人選擇不願物歸原主

委員會討論後通過相關條文,拾得遺失物可有報酬請求權,報酬修正爲「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若認爲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

不過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遺失物者若爲特殊境遇家庭者、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