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風暴”力度罕見,年內51名董監高被實施留置

A股市場的監管力度持續加碼。第一財經不完全統計發現,今年以來,滬深北交易所合計已有47家上市公司發佈公告,披露了51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被實施留置的情況,數量達到歷史之最。

去年全年,僅有28家上市公司發佈了留置公告,而在去年之前,董監高被實施留置只是個別現象。

對此,業內人士認爲,當前,資本市場監管嚴字當頭,“零容忍”態度越加鮮明,信息披露違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爲都將受到嚴厲打擊。

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是被實施留置的主體

第一財經根據Wind數據不完全統計發現,截至12月15日,年內已有47家上市公司公告51名董監高被實施留置。其中,大部分被實施留置的爲實際控制人或董事長,在51名董監高中,27名爲實際控制人或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12名爲董事長,另外還包括5名董事和2名獨立董事以及5名高管。

在上述留置公告中,僅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留置的具體原因,其中,涉嫌職務犯罪是主因。

比如,亞鉀國際於3月、4月先後披露董事長郭柏春因在任職銀川市副市長期間涉嫌瀆職犯罪被立案調查並實施留置;總經理馬英軍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被立案調查並實施留置。

六國化工於1月13日公告,常務副總經理黃建紅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被立案調查和實施留置措施;捷強裝備於6月26日公告,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長兼總經理潘峰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立案調查和實施留置。

同時,在51名董監高中,有19名收到了省市級監察委簽發的《留置通知書》,22名收到了區縣級監察委簽發的《留置通知書》,其餘未披露具體留置機關。

留置措施和立案調查大多同步進行,在上述51名董監高中,在被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的同時也被立案調查的合計32名,佔比63%。

超半數被實施留置的董監高年內迴歸

衡財保團隊·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鄧新輝對第一財經表示,留置措施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採取的一種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鄧新輝強調,被留置並不意味着被調查人一定違法或犯罪。他解釋,留置措施的目的是確保調查的順利進行,並防止被調查人干擾或破壞調查工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因此,留置只是調查程序的一部分,最終是否違法或犯罪需要通過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來確定。

第一財經統計發現,大部分董監高在經過幾個月的短暫留置後被解除了留置,返回公司正常履職。在今年被實施留置的51名董監高中,30名已被明確公告解除了留置,佔比59%。比如,亞鉀國際10月15日公告,郭柏春近日已可以正常履職,其從實施留置到迴歸前後歷時7個月左右。

而在尚未解除留置的董高監中,9名已在年內宣佈辭職。比如,六國化工常務副總經理黃建紅被實施留置措施的十餘天后,公司就收到了黃建紅的書面辭職報告,辭去公司一切職務。

7月8日,陽普醫療公告董事長、總經理鄧冠華被立案調查、實施留置。12月12日,陽普醫療公告,稱鑑於鄧冠華因無法正常履職,董事會提請股東會解除鄧冠華非獨立董事職務。鄧冠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職務待公司股東會審議同意解除其董事職務後亦自動解除。

12月13日,依頓電子公告,鑑於獨立董事黃志東被相關監察機關實施留置,無法正常履職,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解除其獨立董事職務。

因留置信息披露不及時,有上市公司被監管“點名”

上市公司董監高被留置時,監管機構主要關注上市公司是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對上市公司自身的具體影響、上市公司的應對安排以及公司或其他主要股東是否涉案。

第一財經統計發現,絕大部分被實施留置的董監高是基於個人原因,所涉事項與上市公司無關。

也有上市公司因相關信披被監管“點名”。比如,華是科技3月15日公告,於近日收到浙江省東陽市監察委員會出具的《留置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總經理葉建標被實施留置及立案調查。3月22日,深交所發去問詢函,在問詢函中,華是科技才披露,葉建標自1月19日起就被實施了留置,上市公司同日得知了上述事項,卻直到3月中旬纔對外披露。

由於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華是科技及相關人員收到了浙江證監局的警示函和交易所的監管函。

經過立案調查、實施留置的流程後,如果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會將相關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

比如,創識科技公告於7月11日收到上海市浦東新區監察委員會簽發的《立案通知書》和《留置通知書》,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黃忠恆被立案調查並實施留置措施。

11月22日,創識科技公告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更生收到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審查起訴階段委託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告知書顯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對黃忠恆涉嫌行賄一案已收到上海市浦東新區監察委移送起訴的材料,同時告知張更生涉案並作爲被起訴對象。

值班編輯:龍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