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一支行行長被禁業5年背後:受賄近百萬獲刑兩年,所在支行至少4千萬貸款到期未收回

財聯社5月2日訊(記者彭科峰)一家國有大行的支行行長的放貸權力有多大?

4月30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官網披露的一紙罰單就揭示了這樣一個經典案例: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寧城西支行(下稱建行城西支行)行長霍豫因爲“放鬆信貸管理,導致信貸資金損失”,被禁業5年。

今日上午,財聯社記者查詢獲悉,霍豫已經因爲在放貸時受賄近百萬已經獲刑兩年,且有文書顯示,霍豫在擔任建行城西支行時,該行至少有4千萬信貸資金到期未能收回,且被挪用用於炒股。

建行支行行長受賄近百萬獲刑兩年並遭禁業

據相關文書披露,霍豫,1969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2003年12月至2021年7月,霍豫曾任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市城西支行副行長、行長、總經理。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26日,霍豫曾任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結算與現金管理部總經理。

據有關部門認定,霍豫在任職期間多次受賄,且多和房地產企業有關。其中,2008年7月,霍豫在擔任建行城西支行副行長期間,結識從事民間融資借貸的陳某,後將銀行信貸客戶高某介紹給陳某。 此後,陳某與高某達成1500萬元的民間高息借貸協議。因霍豫的職務可制約高某在建行城西支行的信貸業務,故陳某請霍豫作爲借貸協議的擔保人。霍豫雖未答應擔保,但承諾爲陳某提供幫助。2009年8月14日、11月4日,霍豫分兩次收取陳某的感謝費共計10萬元。

此外,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間,霍豫在擔任建行城西支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給客戶經理陳某某、楊某打招呼,以人爲調整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本金佔比、拔高公司信用評級等方式,給該公司在支行辦理的3筆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取得貸款提供幫助,後該公司在支行取得7000萬元的貸款。霍豫還利用職務便利安排客戶經理徐某以人爲調整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本金佔比,拔高公司信用評級並要求客戶部經理楊某儘快審覈等方式,給該公司在該支行辦理的4筆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取得貸款提供幫助。

事後,霍豫分別於2009年5月、2011年8月收受青海紫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高某的好處費共計60萬元。

再比如,2008年至2013年期間,霍豫在擔任建行城西支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安排客戶經理慈某、客戶部經理楊某以加快申報節奏、調整申報次序等方式,給青海力盟海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支行辦理的8筆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取得貸款提供幫助,後該公司在支行共計取得貸款6100萬元。

2014年7月,霍豫在西寧市一咖啡館內收受青海力盟海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馬某的卡地亞手錶一塊。經西寧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該手錶認定價格爲50180元。

2022年5月6日,霍豫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留置,202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法院一審認爲,霍豫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中國建設銀行西寧城西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判決霍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此後,二審法院依舊維持原判。

霍豫擔任行長時,該支行至少4千萬貸到期未能收回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部門對建行城西支行開出發25萬元罰單,理由也同爲放鬆信貸管理,導致信貸資金損失。

而依據其他文書顯示,霍豫擔任建行城西支行行長時,該支行放出去的貸款至少有4千萬到期後未能追回,以至於銀行方面不得不和涉事企業對簿公堂。

據悉,2015年5月19日,建行城西支行與青海青業石化有限公司(下稱青業石化公司)簽訂了《人民幣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建行城西支行向青業石化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4800萬元,貸款期限兩年,從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文書也明確指出,建行城西支行當時的法人爲行長霍豫。

2015年5月19日,建行城西支行與大華公司、姜念分別簽訂《保證合同》、《自然人保證合同》,約定大華公司、姜念爲青業石化公司與建行城西支行簽訂的《人民幣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建行城西支行爲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費用等向建行城西支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此後,建行城西支行於2015年5月向青業石化公司足額發放流動資金貸款4800萬元。

2017年4月24日合同到期前,經青業石化公司申請,大柴旦大華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公司)、姜念同意,在青業石化公司償還500萬元貸款的基礎上,2017年5月17日,建行城西支行爲青業石化公司辦理了43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期限調整業務,並與青業石化公司、大華公司、姜念簽訂了《人民幣貸款期限調整協議》,期限調整後貸款到期日爲2017年11月17日。建行城西支行與大華公司、姜念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自然人保證合同》。但貸款到期後青業石化公司未能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據相應文書披露,大華公司在法院審理時指出,青業石化公司將案涉貸款用於股票投機行爲,建行城西支行對青業石化公司違規使用貸款的行爲持放任態度、怠於監管,致貸款不能收回;大華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故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不過,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青業石化公司應向建行城西支行償還借款本金430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姜念、大華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