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秀枝》臺灣藝術稅革路迢遙

簡秀枝》臺灣藝術稅革路迢遙。(圖/愛傳媒提供)

【愛傳媒簡秀枝專欄】國內藝術稅法改革已上路,分離課稅、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草案,文化部也公告;這段疫情期間,因未能與業者充分溝通,瞭解業者業務困難與需求。透過專家討論後建議,「既然新法是爲了要獎助及促進文化藝術產業的發展,則理應提供比現行法規更便捷或更友善業者的辦法及規定。

如將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草案,拿來跟現行的[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相較,可發現:現行就貨品「先放後稅」規定,似乎還比「藝術展品」能有更多靈活的擔保方式及運作空間!

目前公告的施行細則規定,對藝術產業實質運作,幫助有限。因此,專家建議,文化部應該比照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精神,納入授信機構資源,才能把餅做大,讓臺灣藝術產業規模提升,增加國際競爭力。

文化部次長蕭宗煌9月23日主持「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分離課稅》,暨第30條《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草案預告說明會,邀集賢達,包括臺灣藝術相關協(學)會、拍賣公司、畫廊、策展運輸物流公司,以及私人美術館代表與會,陣仗浩大,展現高度誠意與決心。

無獨有偶,執國內藝術物流牛耳的翔輝運通董事總經理黃澤民,也於昨天中午起,在內湖公司內,舉行午餐座談會,以及遠端連線,希望補文化部專業覆蓋面的不足。

出席該午餐會的專家學者包括執業律師葉茂林、關稅物流顧問曲昌其教授、航管博士趙時樑、吳佳晉會計師、自貿區業者邱明仁等。由於文化部的草案預告說明會,比較忽視財政部賦稅署及關稅署的意見,而該案的執行成效,與該二署息息有關,至爲重要。

爲此,黃澤民期待透過行業內專家學者的實務經驗,腦力激盪,之後再與文化部版本作對照,力拼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再修正機會。外傳行政院將成立「打造臺灣成爲亞洲拍賣中心」的推動委員會,立法院蘇巧慧、吳思瑤等立委,被點名都在加緊徵集意見與佈署中。

爲了改善國內藝術品交易環境,便利交易稅制及進口流程,以推廣藝術交流與活絡藝術交易市場,文化部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增訂第29條個人藝術品交易得采分離課稅,第30條藝術品進口第三方書面保證得免繳納稅款保證金兩大政策,該條例,已於今(2021)年5月19日公佈。至於上述兩條文的子法草案,文化部也於8月18日及8月30日開始預告,預告天數爲60天。文化部將於預告完成後,會銜財政部發佈施行。

23日下午蕭宗煌在文化部召開的會議,主要系說明子法訂定內容,並透過該說明會,進一步瞭解各界意見與實務建議,以作爲後續草案修正發佈的參考。

藝科智庫執行長石隆盛,親自出席說明會,他指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第30條是爲了提升國內藝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產業規模、增加就業機會、進而提高稅收等所訂定的法案,爲符合立法宗旨、實現立法效益,應採財政部所宣示的「輕稅簡政」原則,讓守法的文化藝術事業和個人,都能有更彈性、更方便的稅務申報程序。 不應該將施行辦法複雜化、嚴苛化,反將削減立法美意和效益。

首先,關於《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覈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草案》中的第四條,規定文化藝術事業應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文件資料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由於該辦法草案第五條以降,即明定申報的各項細節與罰則,石隆盛認爲,該條例再要求每項展覽或拍賣活動,必須於開始前一個月申請,不僅沒必要,也違反「輕稅簡政」的原則,徒增主管機關和文化藝術事業的行政負擔,因此強烈建議該條例增列文化藝術事業的資格審,如果是常態性辦理展覽或拍賣,且無違法情事,並獲覈准通過者,得免除其辦理展覽或拍賣活動必須再事先申請要求,這也是迴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二十九條立法旨意、和實現立法效益。

另外,法規訂定應鼓勵「守法」、嚴懲「違法」,而非無差別防弊條款,形同處罰「守法」的事業和個人。

關於《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草案》中的第六條,經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爲其資本額之50%,但無資本額者,得以其財產總額之50%爲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

石隆盛以藝博會、拍賣和大型特展爲例,重要文物藝術品,隨便幾件合計價值,便可輕易超過臺幣10億元,擔保金額即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如果依該條例規定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的資本額,也就必須超過新臺幣1億元。

細數國內藝術產業資本額超過1億元者,可說寥寥無幾,這個規定,對臺灣引進重要文物藝術品的展覽與拍賣活動,不但不利,甚至因爲符合者不足,會讓臺灣市場萎縮幅度加劇。

石隆盛引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5條第4款,作爲比較例證,該條款明文指出,自由港區事業免稅的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者,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即得免提供稅款擔保(無資本額限制)。

只要自核準後6個月內復運回自由港區,並辦理結案手續即可;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則向海關申報補繳稅費。兩相對照,自貿條例,直白簡便,業者不必爲資本額不大,或財產無多而自綁手腳。

因此石隆盛向文化部提出兩項要求:

一、取消《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改比照自由港條例訂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的模式,制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通關管理辦法》,由關務署協助迴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的立法旨意與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