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沒1年閃電訂婚!護理師同居尪僅5天被提分手 求償卻敗訴

臺南一名女子與男友訂婚後不久,就遭到對方要求分手,取消婚約。(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護理師小燕(化名)與男友阿賢(化名)交往不到1年就訂婚,辦完婚宴後同居試婚,未料阿賢突然要求解除婚約,讓小燕崩潰向對方求償舉辦婚宴等相關費用共88萬。法官發現小燕工作繁忙,導致2人聚少離多,雙方均無法協調生活作息進入婚姻關係,認爲阿賢解除婚約有據,判小燕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中,小燕主張,於2020年5月間結識阿賢,隔年3月訂婚、4月宴客,購入新房傢俱,約定好同年底結婚登記,她也將阿賢視爲伴侶展開同居生活併發生性行爲,未料結婚登記前阿賢突然翻拍手寫信件的照片,信中寫道,「我決定結束我們的關係,因爲我們不算夫妻,在法律上我們不算夫妻,我們也沒有小孩」等語,便要求分手,讓她陷入憂鬱狀態。

小燕指出,舉行訂婚儀式就是有效婚約,縱使他們未登記,婚約仍有效,故依法向阿賢請求賠償訂婚宴客費用44萬餘元、婚禮樂團2萬8千元、婚禮紀錄2萬元、婚紗租賃5萬5千餘元、化妝臺與洗衣機等58萬餘元,再加上精神撫慰金30萬,總計88萬餘元。

對此,阿賢指出,與小燕是透過媒人介紹認識,從認識到結婚較常人快速,確實造就雙方相處上仍有許多待磨合之處,但他並非無意願結婚,否則怎會爲了結婚花110萬元,只是相處過後發現雙方價值觀有嚴重差異。

阿賢表示,小燕的工作需輪班,他開店則是全年無休自營,雙方的工作與私人時間都有難以協調之處,導致兩人聚少離多,婚宴後實際同居天數僅有5至6天,2人生活價值觀無法磨合,實在非他過失,小燕並沒有理由要求賠償。

臺南地院法官勘驗證據及雙方證人證詞,發現小燕休假時間不固定,有時休假也會被醫院叫回去上班,認爲阿賢稱2人聚少離多並非隨口亂說;此外,2人的對話紀錄中也顯現出雙方在生活、相處、工作及接送等方面都有重大歧異,均難以融入對方家庭,故認爲阿賢以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7款解除婚約是有根據的,駁回小燕的請求。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