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廠商招待酒店狂歡 證交所經理判刑1年定讞

證交所經理接受廠商招待酒店狂歡,被判刑1年定讞。(圖:shutterstock/達志)

2013年擔任證交所電腦作業部經理的許姓男子,遭訴接受廠商招到到有女陪侍的酒店,並帶女子出場,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無罪,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將他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1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萬5000元沒收,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許擔任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作業部經理,他從2013年4月間起,接受施姓廠商招待到有女陪侍之酒店飲酒3次,期間所有飲酒、女伴陪侍、出場費用(每次約1萬5000元)合計約4萬5000元。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將許男判決無罪,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證人之證述、採購資料、採購原則等證據,及許男供認之任職、受招待等情形,認他犯罪事證明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1年,許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