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工程師吃人妻!偷拍私密片「勒索350萬」 還嗆告訴她老公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某時偷拍女性友人私密影片,同年4月恫嚇女子須交付350萬元才能贖回,女子報警處理,警方循線在交付贖款時當場人贓俱獲。(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捷運公司擔任工程師的陳姓男子,去年與已婚女性友人獨處時以手機偷拍隱私影片,同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將私密影片傳給女性友人,並恫嚇須交付350萬元以交換影片,否則要把外遇一事告訴其丈夫和女兒,女子心生畏懼下報警處理,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大園區某停車場交款,女子將10萬元現金放在現場,警方則當場將陳男查獲到案。桃園地院審理後,依2個意圖散佈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9歲的陳姓男於去年與已婚女性友人獨處時,未經其同意,以手機偷拍其身體隱私部位及與性相關行爲影片,另於同年4月30日晚間6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私密照片、影片給女子,恫嚇需支付新臺幣350萬元以交換照片、影片,否則將把相關影像傳給她的丈夫及女兒,女子心生畏懼下向大園警方報案處理。

雙方約定於去年5月10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桃園市大園區某處停車場見面交款,女子討價還價後約定以現金10萬元交付陳,陳男與於上午11時15分依約現身取款時,被埋伏員警當場查獲,並當得智慧型手機1支與現金10萬元等證物,桃檢覆訊後依恐嚇取財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陳男坦承犯行不諱,檢警提供現場監視畫面截圖、通訊軟體截圖等佐證,足認陳男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陳男與告訴人女子原爲朋友關係,未經其擅自竊錄其性影像,更以此恐嚇告訴人索取財物、復持續傳訊騷擾,使其陷於恐懼之狀態;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法官考量被告目前擔任捷運工程師,尚須扶養父母,雖有意賠償告訴人,但告訴人因本案承受巨大心理壓力,無調解意願等情,法官審結依意圖散佈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