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糾紛持刀棍把人砍到殘廢 嫌犯逃亡4年落網遭判3年半

中市王男與謝姓友人有金錢糾紛,2017年間撂人要教訓他,透過熟識謝的楊男誘約他出門,其他人持西瓜刀、鋁棒把謝的右上肢打到殘廢,楊逃亡遭通緝4年後落網,一審判5年2月;二審以楊未動手,改判3年6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中市王男與謝姓友人有金錢糾紛,2017年間撂人要教訓他,透過熟識謝的楊男誘約他出門,其他人持西瓜刀、鋁棒,把謝打到傷痕累累、右上肢殘廢,王等6人向警自首。但法院審理時,楊卻銷聲匿跡,王等被依重傷害罪判6年到2年2月不等定讞;楊逃亡遭通緝4年後落網,一審判5年2月;二審以楊並未動手,改判3年6月,可上訴。

王2017年12月15日晚間撂人要教訓謝,準備鋁棒、西瓜刀等器械,由楊出面邀謝到某咖啡店見面,王、楊等人會合商議後,由王等人伏擊。

隔天凌晨,楊約出謝到埋伏地點後,王等人分持西瓜刀、鋁棒朝謝猛砍、揮擊,謝全身傷痕累累,慘臥血泊,頭皮撕裂傷共25公分、左背撕裂傷共26公分、右大腿撕裂傷約4公分、右上肢撕裂傷共約110公分。尤其,右上肢嚴重撕裂傷、右肘關節斷裂且骨頭外露等重傷害,王等人行兇後逃離。

謝經送醫救治,雖保住右上肢的肢體,但卻永久性喪失活動機能,造成重傷害。王、楊等6人在17日凌晨向警方自首,坦承犯行,遭檢方依重傷罪起訴。

一審審理期間,楊突然無故未到庭,法院於2019年間發佈通緝,王等5人各依重傷害罪被判6年至2年2月不等徒刑確定。

楊逃亡4年多,直到2023年11月間落網。法官認爲,楊雖符合自首要件,但通緝4年多才緝獲,犯後逃避刑事責任,裁定不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經審酌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損失,依重傷害罪判刑5年2月。

楊上訴抗辯,只是想教訓一下謝,沒想打到重傷害。臺中高分院法審酌王等5名行兇共犯刑責,而楊並未動手打人,犯行及責任程度輕於行兇者,裁量應符合罰刑相當原則,改判3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