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從TPASS之亂撫今追昔 陳(衝):穩定幣等同數位儲值卡

陳(衝)專文如下:

穩定幣是近五年才崛起的產品,而儲值卡則是卅年前已經普遍運用的行銷利器,兩者居然可以相提並論?如果容我用簡化的講法,穩定幣其實就是數位版的儲值卡,但其威力、影響力則因數位科技,將更倍蓰於前。尤其當穩定幣發行人是業界大咖(聯手)、幣別多樣、服務地區跨越國界時,例如2019年臉書倡議聯合21知名業者,發行Libra(Diem),震驚美國聯準會及各大央行,傾力出手攔阻,其後並促成各國研發CBDC,以及穩定幣的立法風潮。目前英國、美國國會正熱烈討論的穩定幣法律,無非就是Libra事件的餘波盪漾。

談到儲值卡在臺灣,萌芽甚早,1999年間,鑑於晶片卡漸次取代磁條卡,而單功能的儲值卡有向多功能發展的需求,爲避免髮卡人違反銀行法「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財政部(後改爲金管會)趁修法之便,提出銀行法第42-1條的增訂案,原始條文是希望容許銀行或「非銀行」在主管機關覈定條件下,制發「多功能」電子儲值卡,期望一卡走天下(其實只有臺灣),簡單的說,期待悠遊卡或銀行發行的支付卡,藉晶片技術建立品牌,以免支付淪爲外商的殖民地(其初擬條文及背景,參見本人1999年8月電子貨幣之金融監理一文,收錄於王仁宏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

不過事與願違,條文送到行政院進行審查時,沒想到院方不表支持,並認爲社會上尚不會有此需要,經再三溝通無效,財政部不得不自行修改草案條文(抽換),僅規定「銀行」發行多功能電子儲值卡,應依主管機關所訂辦法,此自廢武功的新條文順利獲行政院同意、立法院通過,也就是適用僅15年的銀行法第42-1條,2015年2月刪除,堪稱命途坎坷。

法理上言,整套法律當然比孤注一擲在單一條文平穩,2009年1月金管會乃推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使有儲值概念的多功能支付工具,得有完整的法律依據。2013年第三方支付話題正夯,輿論建議立法設置電子支付機構,行政院並指定兩位政務委員主責審查,當時本人離開公職近年,基於金融感情,曾自行請纓至會議場所陳述意見,希望不要疊牀架屋,可考慮將銀行法第42-1條、電子票證條例、以及擬立之新法來個三合一(當時口頭建議是改寫電子票證條例即可),但事後政府決定另立新法。乃有2015年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刪除42-1條,至於電子票證條例則至2023年1月4日才廢止。

回想上一世紀發想迄今,已歷經二十五年頭,如果當年行政院完全支持財政部同仁的構想,發行多用途電子儲值卡(multi-purpose store value card),規定準備金成數,透過銀行及非銀行業者推廣,卓然有成,待社會邁入數位時代,再酌修電子支付管理條例,即可優雅轉身爲運用金融科技的穩定幣。而且各國近來有關穩定幣的法律競出,各具特色,從中借鏡,應非難事。

近日媒體報導TPASS上路,爭議不少,而與原先各自爲政的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等也發生不少整合問題,其實這些眼熟現象,在各種多元支付POS機整合時,是否也曾出現?如果時下市面上已有納入主管機關監理的穩定幣、或CBDC(央行數位貨幣),這些政出多門的軟硬體設備或系統,是否又有簡化整並的可能?臺灣的payment stablecoin是否有機會「向全世界示範一次」?

對不起,我可能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