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大力發展商保年金

當前我國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構建完善可持續的養老金融體系迫在眉睫。10月23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於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商業保險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動業務發展、加強監管的相關舉措。金融監管總局表示,《通知》的發佈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發揮精算技術、長期產品開發和長期資金管理的優勢,爲人民羣衆提供豐富多樣的養老保障和跨期財務規劃服務。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又該如何把握這一波機會?

明確商保年金定義

《通知》首先對商業保險年金(以下簡稱“商保年金”)進行了定義,明確商保年金是指商業保險公司開發的具有養老風險管理、長期資金穩健積累等功能的產品,包括保險期限5年及以上、積累期或領取期設計符合養老保障特點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商業養老金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產品。

《通知》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領取等作用,爲客戶提供長期穩健的財富積累和持續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增強個人養老財務規劃的科學性、有效性和穩定性,有效滿足老齡階段財務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9月11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到,要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

對此,金融監管總局人身險司司長羅豔君在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解釋道,商業保險年金是對保險公司開發的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產品的統稱,目的是通過簡單通俗的名稱,增進人民羣衆對商業養老保險以及其功能作用的瞭解,着力打造羣衆信賴的行業品牌。彼時羅豔君透露,金融監管總局將抓緊出臺配套政策。

“商業保險年金是在保險行業積極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產品背景下,監管機構對當前具有養老保障功能的相關產品的規範性總稱。”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秘書長宋佔軍表示,明確商業保險年金的概念,有助於引導保險行業更加聚焦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揮多元化保險產品的合力,從系統層面提升保險產品和保險行業夯實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成效。

資深精算師徐昱琛表示,從我國的養老金儲備基本情況來看,一方面是總量不足,另一方面是結構失衡,在這一背景下,有必要發展商業保險年金,商業保險年金具有管理長期資金的特點,到了客戶退休年齡,也能夠轉換成一定領取方式的年金,提供穩定現金流。

創設適合廣泛人羣新產品

《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推動商保年金業務發展的要求。

在具體舉措方面,《通知》提到,大力發展各類養老年金保險,重點發展具有長期領取功能的產品和服務,探索滿足個人財富的養老金轉化和領取需求;積極發展其他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支持保險公司發揮產品管理機制特點,探索開發保障功能較強、經營成本可控、收益水平與客戶風險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產品;進一步擴大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公司參與商業養老金業務,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延長試點期限,擴大試點區域;開發適應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新產品和專屬產品,提出保險公司要堅持普惠、便民原則,結合個人養老金制度特點,加強產品和業務管理。

對於商保年金的業務創新,《通知》提到,擇優確定資本實力較強、合規審慎經營的保險公司,按照簡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適當、安全穩健的原則,創設兼具養老風險保障和財富管理功能、適合廣泛人羣購買的商保年金新型產品。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將加強商保年金業務監管。堅持從嚴監管,防範風險,建立健全與商保年金業務特點和風險監測等相適應的監管制度體系。加強督促指導、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規範市場秩序,對於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爲,堅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於《通知》的發佈,衆託幫聯合創始人兼總經理龍格表示,《通知》明確了商保年金的定義和範圍,爲保險公司開發相關產品提供了明確的指導;《通知》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商保年金的優勢,爲客戶提供長期穩健的財富積累和養老金收入,有利於滿足老年人口的養老需求。

險企如何積極“備戰”

“將以《通知》發佈爲契機,推動保險公司加快補齊第三支柱養老短板,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不斷優化產品和服務。”金融監管總局明確了自己的下一步動作。

如何抓住新機遇,在發展商保年金過程中推動養老金融業務高質量發展,將是保險公司共同面臨的課題。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管理學院碩士生企業導師支培元表示,保險公司應緊隨市場需求演變節奏,不斷迭代產品設計,推出契合不同生命週期養老規劃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方案,注重在收益性、流動性與安全性之間尋得最佳平衡,塑造獨具特色、深受青睞的產品矩陣。

龍格指出,保險公司應深入研究和開發具備養老風險管理、長期資金穩健積累等功能的商保年金產品,以滿足不同客戶的養老需求。加強市場營銷和客戶服務,提高商保年金產品的知名度,吸引更多潛在客戶。此外,還要積極參與商業養老金等業務試點,探索新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方式,爲未來的市場拓展打下基礎。

北京商報記者 李秀梅